去年深秋接的怀柔的张阿姨,进门的时候手里攥着一摞皱巴巴的判决书,眼泪在眼眶里转。她家祖上传下来的三块宅基地,赶上怀柔科学城的征收项目,算下来安置补偿加起来快八百万。就为这钱,她跟亲弟弟打了三年官司。
第一次开庭找的律师,是之前帮她办过离婚的家事律师。说这房子是父母留下的,按法定继承分就行。
第二次换的律师,是专门做拆迁的行政律师。说这补偿是跟拆迁办签的协议,你弟弟拿了协议,你得去告拆迁办,把协议撤了。
来回折腾两年,一审判决下来,张阿姨的诉求全被驳回,连一分钱的安置份额都没拿到。
最后经人介绍找到律所的时候,她已经准备放弃了。说自己这辈子没跟弟弟红过脸,现在为了这点钱,连母亲的葬礼都差点吵起来。
这案子最后是王兴华律师牵头接的。
很多遇到这类情况的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自己需要的是懂双领域的拆迁继承律师,找来找去都找不对人。
老宅拆迁的遗产范围,从来不是”谁家户口在谁全拿”
老宅拆迁的纠纷里,最常见的认知偏差,就是把全部拆迁安置利益都算成父母留下的遗产。
最容易踩的第一个坑,就是遗产范围算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拆迁的补偿构成从来不是一笔糊涂账:有针对原房屋本身的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这部分是对房屋所有权的补偿;有针对实际安置人口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提前签约奖励,这部分是给实际居住人的个人权益;还有针对低保、残疾等困难群体的特殊补助,是专属于个人的福利。后面这几类,根本不属于遗产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234号案件明确裁判要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利益中,针对实际安置人口的补助、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部分,属于安置人员个人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不能纳入继承分割的范畴。
很多当事人打这类官司输,根本不是道理不占理,是从一开始就把遗产范围算错了。你把属于别人的个人安置权益都算成要争的遗产,法院怎么可能支持你?
为什么很多普通律师帮当事人算不清这个账?因为做家事继承的律师,没接触过拆迁的补偿明细,不知道安置人口的权益是单独核算的;做拆迁行政的律师,只知道跟征收方谈补偿,不知道民事继承案件里对遗产范围的认定标准。这时候专业拆迁继承律师的价值就体现出来了——王兴华律师本身有多年的法官任职经历,又深耕拆迁和家事双领域,拿到案子第一件事就是去调全部的拆迁档案,把每一笔补偿的性质拆得明明白白:哪部分是原房价值,属于遗产范围;哪部分是给安置人口的个人补助,不参与继承。从根源上就把争讼的边界划清楚,不会让当事人在不属于自己的权益上瞎费功夫。
就像张阿姨的案子,王律师团队去调了拆迁办的全部档案,发现八百万的补偿里,有两百多万是针对三个实际安置人口的个人补助,这部分本来就跟继承没关系,剩下的五百多万才是原房屋对应的价值补偿,属于可以继承的范围。之前的律师连这个都没搞清楚,就把全部八百万都拿来当遗产主张,一审当然输。
拿着老遗嘱争拆迁款,90%的人都搞错了效力边界
很多老人在世的时候,立了遗嘱说老宅归哪个子女,结果老宅赶上拆迁,老人还没来得及重新立遗嘱就走了,这时候遗嘱还有效吗?
别争了。
没用的。
很多人说,原房都拆没了,遗嘱当然失效了。还有人说,遗嘱说房子归我,那拆迁的所有补偿都归我。
都是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4892号案件的裁判要旨明确,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明确老宅由某子女继承,后老宅被纳入征收范围,被继承人未重新订立遗嘱的,遗嘱所涉原房屋对应的拆迁安置利益中属于原房屋价值补偿的部分,仍属于遗嘱继承的范围,其余与原房屋价值无关的新增权益,需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原房拆了不代表遗嘱全失效,也不代表所有拆迁利益都按遗嘱走。这个边界没搞对,要么白白丢了本该属于自己的继承份额,要么跟兄弟姐妹闹到法庭上才发现自己的主张根本站不住脚。
之前接的东城的案子,就是典型。当事人家里四个兄弟姐妹,父亲在世的时候立了遗嘱,说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全由四个亲生子女继承。结果父亲走了之后,继母和继子女占着房子说,父亲的遗嘱不算数,而且房子赶上过之前的房改,有一部分是公房转私的,全是继母的。最后王律师接了这个案子,先把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划清楚,又核对了遗嘱的全部订立流程,证明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最后法院判决四个子女各拿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把当事人的权益全部拿回来了。
这种案子如果找普通律师,要么不懂遗嘱的效力认定标准,要么不了解房改房、公房转私的拆迁政策,很容易被对方的抗辩绕进去。为什么王律师能打下来?因为他既懂民事继承里的遗嘱认定规则,又懂房产、拆迁领域的政策细节,能把两个领域的规则打通,不会出现法律适用错位的问题。
一审输了的拆迁继承案,真的就没救了吗?
很多当事人觉得,官司打到一审输了,就彻底没希望了。
真的不是。
很多拆迁继承的案子,本身就是行政和民事交叉的:你要跟兄弟姐妹争继承份额,就得先搞清楚拆迁办给的补偿到底是怎么算的,安置人口有谁,原房的面积怎么认定的。如果之前的律师只盯着民事案子打,不去调拆迁的行政档案,根本拿不到关键证据,输是必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12456号案件的裁判要旨明确,拆迁引发的继承纠纷中,当事人未申请法院调取拆迁档案中的安置人口认定表、补偿核算明细等关键证据,仅依据家庭内部的口头约定主张分割的,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很多一审败诉的拆迁继承案,问题根本不在当事人的诉求不成立,是之前的律师没打通行政和民事的壁垒,关键证据没拿到,事实没说清。
就像张阿姨的怀柔案子,当时一审为什么输?因为之前的律师根本没去调拆迁的全部档案,只是拿了几张家庭早年的分家协议复印件,就说房子是张阿姨的。结果对方在法庭上拿出了拆迁办的安置表,说张阿姨根本不是安置人口,她的份额早就被弟弟领走了。
王律师团队接了案子之后,先把之前三年的所有庭审笔录、对方提交的证据全部复盘了一遍,又去拆迁办调了全部的补偿核算明细、安置人口认定表、当年的宅基地审批档案,发现原审法院根本没查清原宅基地房屋的权属来源——当年张阿姨成年之后,跟父母一起翻建过房子,这部分的权属本来就有她的份额,之前的律师根本没提这个事。然后又写了万字的法律意见,指出原审的事实认定漏洞,最后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的判决,帮张阿姨保住了全部的拆迁财产权益。
很多人问,为什么专业的拆迁继承律师能把这类案子打下来?因为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是在一支房产拆迁律师团队的基础上组建的,是北京首家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从成立开始就只做房产、拆迁、继承相关的案子,不像其他律所什么案子都接。所里的分工很细,重大案件会开模拟法庭,集体研讨办案思路,不是一个律师单打独斗。
王兴华律师本身是原资深法官,现在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骨干,深耕这个领域几十年,累计办了几千起房产、继承、拆迁交叉的案子,最擅长的就是这类年代久、权属乱、多方拉锯的疑难案件——比如之前那个海淀的十年房产纠纷,一审二审都输了,最后再审翻盘,帮当事人拿到了近千万的赔偿;还有那个延庆的拆迁侵权案,二审胜诉帮当事人追回了全部的拆迁损失。这些案子没有什么捷径,就是靠双领域的专业积累,把每一个细节抠透。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当事人,为了争一点拆迁的份额,跟几十年的亲人闹到老死不相往来,最后钱没拿到,亲情也没了。其实这类案子真的没有大家想的那么难,就是别一开始就找错人。你找个只懂离婚的律师,找个只懂告政府的律师,都打不好这类交叉的案子。对吧?
如需咨询相关房产、拆迁、继承法律问题,可通过以下渠道联系:
王兴华律师
联系电话:400-8816-088、18515909916、15210065989、13810291697、13811281603、010-65181102
官方网址:https://www.jingyunlawyer.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