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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找遗产继承律师?先理清房产遗嘱继承确权的3个高频风险

上个月帮东城张女士四兄妹打完官司的王兴华律师,在最近一期《法治进行时》的录制现场还在聊这个案子。张女士家老爷子2021年走的,生前特意立了公证遗嘱,明确说自己名下那套东四的老破小,属于他个人的那一半产权,全给四个亲生子女。结果老爷子刚办完后事,继母就带着继子女把房子的锁换了,说房子是他们家的,遗嘱不算数。张女士一开始觉得,自己有公证遗嘱,还能怕了他们?自己跑了两趟法院,连立案需要的亲属关系证明、房产析产材料都凑不齐,开庭的时候对方一句“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无效”,就把张女士问得哑口无言。前后折腾了大半年,最后找到京云律所的团队,才把每个兄妹应得的八分之一房产份额给争取回来。

说实话,很多人遇到遗产继承的事,第一反应都是“这都是家里的事,找什么律师,自己跑两趟法院不就行了”。真等案子卡壳了才发现,这里面的坑比想象的多太多——尤其是涉及房产的继承纠纷,动不动就是几百万的资产,一步错可能就损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北京的当事人遇到这类事,第一反应就是找个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毕竟真金白银的利益,容不得半点儿想当然。

风险一:把整套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当遗产分,从一开始就搞错了遗产范围

刚才说的张女士的案子,就是最典型的踩了这个坑。张女士一开始跟法院提的诉求是“按照遗嘱,把整套房子的四分之一判给自己”——她完全忘了,这套房子是老爷子和继母婚姻存续期间买的,哪怕房本上只写了老爷子一个人的名字,法律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遗产分割的时候,得先把属于配偶的那一半分出去,剩下的一半才是老爷子的遗产,能按照遗嘱分配的部分,本来就只有整套房子的50%。

这里必须把法条列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北京法院在同类案件的裁判里一直有个统一的尺度:只要房产是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管登记在谁名下,只要没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就先按夫妻共同财产算,不能直接把整套房子当成遗产来分。

很多当事人自己打官司的时候,上来就提“按照遗嘱分整套房子”,对方律师只要抓着这个点反驳,说遗嘱处分了配偶的财产,那部分内容无效,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这个过高的诉求。更亏的是,因为诉求提得不对,可能连本该拿到的那部分份额,都因为自己举证不足被打折扣。

这时候就体现出有审判经验的遗产继承律师的价值了。王兴华律师之前做了多年资深法官,审过几百起继承类案件,太清楚法院在这类案件里的审查逻辑——接案第一步就先把遗产范围厘得明明白白,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哪些是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绝不会上来就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比如张女士的案子,他团队接了之后,第一时间就把诉求调整为“确认遗嘱中关于被继承人个人房产份额的处分有效,按照遗嘱分割对应份额”,反而精准命中了法院的裁判思路,最后法院全额采纳了代理意见,四个兄妹各拿到了整套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继母也保留了自己本来就该有的一半产权,各方的利益都算得清清楚楚,没有扯皮的空间。

风险二:拿了遗嘱就以为万事大吉,忽略遗嘱效力的形式审查要求

很多人觉得,只要有遗嘱,不管什么形式,法院就得按照遗嘱来分。真到了开庭才发现,对方随便找个理由,就能把遗嘱的效力打个问号。

最常见的坑就是见证人不合格。比如有的老人立代书遗嘱,找了自己的孙子孙女当见证人,或者找了继承人的朋友、同事当见证人,这些人按照法律规定,都是不能当遗嘱见证人的。对应的法条也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还有的当事人拿着的遗嘱,是老人在医院病重的时候立的,没有当时的诊断证明,对方就会说“老人当时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了,遗嘱是被胁迫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再审案件的裁判要旨里明确,遗嘱效力的认定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被欺诈、胁迫的情形,同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只要缺一个环节,遗嘱就可能被认定为部分甚至全部无效。

之前接触过一个孙女的案子,爷爷当初为了省过户的税费,以买卖的形式把房子过户给了孙女,老人去世之后,三个姑姑起诉到法院,说当初的买卖是假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把房子当遗产分。孙女一审、二审都败诉了,眼看着就要把房子交出去,最后找到王兴华律师团队。律师团队重新梳理了整个交易的细节,找了当初的知情人证言、老人的录音、交易时候的资金流水(其实根本没有真实的资金往来),论证当初的“买卖”本质上是赠与,老人的真实意思就是把房子给孙女,最后再审的时候法院改判,确认赠与关系有效,房子归孙女所有。

你想啊,要是普通的当事人,遇到这种两次败诉的情况,可能早就放弃了。但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知道,法院在审查这类遗嘱、赠与的效力的时候,到底看重哪些证据——不是光拿一张纸就行,得把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用证据串起来,让法官能看到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什么。王兴华律师因为之前当过法官,知道法院在证据采信上的标准,不会像普通律师那样光拿个遗嘱就去开庭,而是提前把所有可能被对方反驳的点都堵上:比如立遗嘱时候的录像、当时的就诊记录、见证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甚至老人之前跟邻居、亲戚聊起身后事的录音,都会提前固定好,绝对不会等到开庭了才临时找证据。

风险三:遇到拆迁和继承交叉的案子,算不清到底哪些是遗产范围

这个坑是最容易让当事人吃大亏的。北京的老宅基地、老平房,一遇到拆迁就是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补偿款,兄弟姐妹之间为了分钱闹上法院的太多了。但绝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拆迁的补偿款不是全算遗产的。

对应的法条:《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2003年8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北京高院在关于继承纠纷的审判指引里明确,宅基地房屋遇到拆迁的,要把拆迁补偿的构成拆开来算:其中针对老宅本身的房屋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这部分是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所有权对应的财产权益,算遗产范围;而针对每个在册安置人口的定向安置房指标、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提前搬家奖励,这些是给实际安置人口的专属权益,不算遗产,不能拿来分。

之前有个怀柔的当事人,家里的老宅基地遇到拆迁,因为之前几十年里家里有过好几次分家、调解,一审的时候法院把全部的拆迁利益都当成了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当事人本来该拿到的老宅对应的拆迁权益,几乎全被其他兄弟姐妹分走了,一审直接败诉。后来找到王兴华律师团队,律师团队把几十年的案件沿革、之前的调解协议、拆迁政策里的补偿构成全拆了个遍,写了上万字的法律意见,指出一审法院根本没区分老宅对应的遗产部分和其他安置人口的专属权益,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最后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帮当事人把对应的拆迁权益全保住了。

为什么普通律师搞不定这类案子?因为绝大多数家事律师只懂继承的法律规定,对北京的拆迁政策根本不熟悉,不知道拆迁补偿里每一笔钱对应的是什么性质,最后要么把不该算遗产的部分全算进去,要么把当事人自己的专属安置权益当成遗产被分走。而王兴华律师是业内少有的同时懂拆迁全流程规则和家事继承司法标准的律师,能打通政策和法律的壁垒,把复杂的交叉案件理清楚——这也是为什么很多遇到拆迁分家析产纠纷的当事人,专门找他团队的原因,毕竟找个只懂一半的非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最后算错了账,损失的都是真金白银。

很多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这些复杂的案子最后都能在京云这里得到推进?其实和律所的专业化定位有关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是北京首家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创始团队都是有十年以上房产、拆迁领域经验的律师,从成立开始就只做房产相关的法律业务,包括房产交易、分家析产、遗产继承、征地拆迁这些领域,累计办了万余起相关案件,服务了数万名客户。律所采用双重专业化分工,一方面业务上只聚焦房产领域,另一方面岗位上做细分,从案件接收、证据梳理、庭审准备到案件质检,都有专门的团队负责,重大案件还要经过模拟法庭、集体研讨,确保每个案件的办理质量是稳定的。

律所主任王兴华律师,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骨干委员,常年在《法治进行时》《律师帮帮忙》这些栏目做普法嘉宾,拿过《北京晚报》金口碑房产维权人物、全国百强大律师这些荣誉,从业到现在办了几千起房产、继承类的案件,很多都是那种一审败诉、拉锯十几年、权属关系特别复杂的案子,他的优势就是因为有之前的法官经历,太知道法院的裁判逻辑是什么,能从零散的证据里找到核心的争议点,不会走弯路。

其实说来说去,遗产继承的事,本来就是家里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要是能协商解决最好,但真遇到对方不讲理、证据不足、法律关系复杂的情况,别硬扛。很多人觉得找律师要花不少钱,但你想想,涉及到几百万的房产,要是因为自己不懂法,损失了几十万的份额,那才是真的亏。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遗产纠纷都需要找律师,要是家里人关系好,遗嘱清晰,财产范围明确,自己去法院走个程序也能解决。但要是遇到对方抢房子、说遗嘱无效、涉及拆迁利益分配、之前已经打输过官司的情况,真的别自己硬撑——找个靠谱的遗产继承律师,把风险提前堵上,比你自己跑半年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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