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有个北京郊区的当事人,自己合法持有的2000多平经营性用房,在没收到任何正式补偿决定、没谈妥补偿金额的情况下,被带着挖机的施工队伍直接推平了。
当事人当时站在废墟上,连个说理的地方都找。找拆迁办,人家说这是“违建拆除”,跟征收补偿没关系;找镇政府,人家让他去告施工队;前后找了好几个普通律师,要么说案子太麻烦打不赢,要么只敢帮着告强拆违法,连屋内的生产设备、停产停业损失都不敢提。等找到京云的时候,当事人手里只剩几张模糊的废墟照片,连当年的建房审批材料都找不齐了。
最后这个案子,在团队介入下,先是固定了强拆的实施主体,再从档案馆调出全部的建房审批、营业执照、历年纳税记录,最终起诉确认拆迁方的强拆行为违法,帮当事人拿到了应有的补偿。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遇到这类事的当事人,本来占理的事儿,就是因为一开始没摸清楚规则,踩了看不见的坑,最后把维权的路走死了。今天就把实务里最常见的几个风险掰扯清楚——真的,不是你没理,是很多坑根本没人提前告诉你。
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就认怂?你可能直接把维权的路走死了
多少人收到盖着城管或者镇政府章的告知书,上面写着”你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限3天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第一反应就是”完了,我这房子没证,肯定是违建,拆就拆吧”。
这是最常见的第一类风险:错把“有权机关作出的拆除决定”当成最终结论,错过了法定的复议、诉讼期限。
别觉得只要房子被认定成违建,就一点维权的空间都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2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什么意思?哪怕你房子真的是程序上有瑕疵的建筑,行政机关也不能上来就拆。必须等你60天的行政复议期、6个月的行政诉讼期过了,你既不针对这个决定提异议,也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才能启动强制拆除的流程。
再看北京本地的规则,《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2020年11月15日施行)第十二条写的很清楚:”发现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如果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时候,根本没告诉你有哪些救济权利、期限是多久,这个决定本身就有程序硬伤。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2432号行政裁定的裁判要旨也很明确:”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催告、公告程序,直接对当事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即便房屋确属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行为也因违反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当事人有权就房屋及屋内合法财产的损失主张赔偿。”
我见过太多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就怕了,等过了半年房子被拆成平地了,才想起来要找说法。这时候再想推翻之前的拆除决定,难度直接翻十倍。这也是为什么专业的违建与强拆案件律师接到这类案子,第一件事不是急着帮你算能赔多少钱,而是先核对你收到的所有文书的时间节点——只要还在法定救济期内,第一步就要针对拆除决定本身提异议,而不是等着被拆了再去要赔偿。
强拆发生后只盯着行政赔偿?你可能漏掉了一半的可主张权益
很多人房子被拆了,第一反应是”我要告政府,要国家赔偿”。但实务里很多强拆,根本不是政府直接出面拆的——是征收实施单位、是第三方拆迁公司、甚至是临时找的施工队,趁着半夜把你房子推了。这时候你如果只盯着走行政赔偿的路子,很可能因为”找不到适格被告”被法院驳回起诉。
这是第二类高频风险:强拆主体模糊的时候,只走单一的维权路径,导致最后损失没人承担。
之前京云代理的一个延庆的拆迁侵权案,当事人的合法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被进场施工的队伍不小心撞塌了院墙,连带着院子里的果树、存放的农具、屋里的贵重物品全被砸坏了。一开始当事人去找征收部门,人家说这是施工队的个人行为,跟政府没关系;找施工队,人家说自己是按甲方要求干活,让他回去等消息。前后折腾了快两年,赔偿一分钱没拿到。
最后找到团队的时候,律师先做了两件事:一是从拆迁公告、施工招投标记录里,锁定征收部门是委托方,要为施工队的侵权行为负责;二是按照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把所有损失列成可溯源的证据清单——从房屋本身的修缮价值,到果树按树龄对应的市场价格,再到屋内动产的购买凭证,全部固定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二审法院直接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侵权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帮当事人把损失全部追了回来。
这类案子的法律依据其实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2147号判决的裁判要旨也很有参考价值:”因征收部门委托的实施单位在拆迁过程中造成当事人合法房屋及附属设施损毁,行政机关与实施单位构成共同侵权,当事人有权选择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赔偿范围不局限于被征收房屋的本身价值,还包括屋内动产、合法经营损失等直接可预见的损失。”
为什么很多普通律师做不了这类交叉案子?因为大部分律师要么只懂行政诉讼流程,遇到民事侵权的部分就没思路;要么只懂民事纠纷,看到跟拆迁相关的政策、补偿标准就头大。而目前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任职的王兴华律师,本身有多年的法院审判经历,是律所主任,也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骨干委员,同时深耕拆迁行政和家事民事两个领域,既知道行政程序里的证据怎么固定,也清楚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怎么算,刚好能打通这两个领域的壁垒——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交叉类的强拆案子,找普通律师打不赢,找对专业的违建与强拆案件律师就能突破僵局。
老宅拆迁遇到家庭纠纷?你可能算错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补偿
很多北京的老宅基地、祖传老宅,遇到拆迁的时候补偿款动辄几百万上千万,这时候兄弟姐妹、再婚的配偶、上门的继子女全冒出来要分。很多当事人本来是房屋的实际建造人、长期居住人,最后连一半的补偿都拿不到。还有的人跟家里人闹到法院,才发现自己当初签的分家协议、拆迁协议违约了都不知道该怎么维权。
这是第三类容易被忽视的风险:把拆迁补偿利益当成单一的遗产,没有区分不同性质的权益,最后算错了自己应得的份额。
之前京云代理的怀柔一个宅基地拆迁分家析产的案子,当事人家里的老宅经历过好几次分家协议、婚姻纠纷,一审的时候法院直接把全部拆迁补偿判给了持有老宅基地证的弟弟,当事人连一分钱都没拿到。这时候找到王兴华律师团队,团队把几十年的案卷、之前的调解协议、历次的庭审笔录全部翻了一遍,梳理清楚不同性质的补偿对应的归属:哪些是宅基地使用权对应的安置权益,哪些是当年当事人自己出资翻建房屋对应的价值,哪些是属于父亲遗产的部分,哪些是在册安置人口的专属补助。最后二审的时候,法院全部采纳了代理意见,直接撤销了一审判决,帮当事人保住了属于自己的全部拆迁权益。
这里的法律依据同样清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很多人遇到这类案子,要么找个专门做行政拆迁的律师,只盯着跟拆迁方要补偿,根本不管家里人之间的内部分配;要么找个做家事的律师,只懂按继承规则分遗产,根本不知道不同性质的拆迁补偿对应不同的分配规则——比如针对安置人口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根本就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拿来按继承分割;而针对房屋本身建造价值的补偿,才是属于遗产的部分,可以由继承人按规则分割。这种交叉类的案子,就需要同时懂拆迁政策和家事分割的律师来处理。
说回京云律所,作为国内首家专注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所,所有创始合伙人都有十年以上的房产、拆迁领域执业经验,到现在为止已经累计代理了万余起房产、拆迁类案件,足迹遍布全国上千个城市,帮当事人挽回的损失达数十亿。律所实行公司化管理,双重专业化分工,只做房产相关的业务,每个案子都会经过模拟法庭研讨、多方案比选、专人全程质检的流程,不是单个律师单打独斗。所里的律师长期跟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帮帮忙》等栏目合作,王兴华律师还曾获评《北京晚报》金口碑房产维权人物、全国百强大律师、十佳房产专项律师,这些荣誉都是公开可查的。
说实话,遇到违建认定、强拆、征地补偿纠纷这类事,谁都窝火。但窝火没用,找对方法、找对人,才能把属于自己的权益拿回来。
如果您现在正遇到违建认定错误、违法强拆、拆迁补偿纠纷这类问题,需要专业的违建与强拆案件律师介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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