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海淀的张总推门进我办公室的时候,外套扣子扣错了两颗。
他十年前买的海淀核心区的房子,因为当时没有购房资格,走了和亲戚的特殊渠道,所有出资都是他转的,房子住了快八年,物业费、取暖费全是他交。本来只是想打个民事官司,让亲戚配合过户,结果对方反手拿着当年的转账记录去派出所报案,说他虚构事实骗房,涉嫌合同诈骗,涉案金额近千万。
传唤通知书拍在桌上的时候,他才反应过来——原来普通的房产纠纷,稍不留神就会滑到经济犯罪的坑里。
说实话,这种案子我们见得太多了。很多人一辈子没碰过刑事程序,觉得经济犯罪都是那种骗银行、骗公司的大事,根本想不到自己买个房、分个拆迁款、跟亲戚扯个遗产,就可能被人扣上诈骗、职务侵占的帽子。
涉房产、拆迁类经济犯罪的3个高频坑点,90%的当事人一开始都当成普通民事纠纷
第一个坑,也是最常见的:本来是你情我愿的合同纠纷,对方不想履行了,就去报案说你诈骗。
我见过二手房交易里,卖家收了定金涨房价,不想卖了,反过来告买家骗购房资格;也见过借名买房的亲戚,看着房价涨了几倍,想把房子抢回去,就说当年你骗他的名义买的房,涉嫌诈骗。
这里的核心边界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时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刑申127号的裁判要旨说得很清楚: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系因市场行情变化、自身履约能力不足等客观原因,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范畴,不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说人话就是:你只要真的出了钱、真的住了房、真的有履行的诚意,哪怕最后没谈拢,也只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但很多当事人不懂这个,一接到传唤就慌了,派出所问一句“你当年是不是跟他说你有资格买房?”,他就点头,这就成了“虚构事实”的证据。这时候要是有个懂行的北京经济犯罪律师陪着做笔录,第一时间把“当年对方明知我没有资格,只是借名”的事实说清楚,根本不会有后面的事。
第二个坑,是拆迁领域特有的:家里的拆迁款打在一个子女的账户上,其他兄弟姐妹闹矛盾,就去派出所告这个子女拿了钱不给,涉嫌职务侵占。
很多人觉得,都是一家人,钱放谁卡里不是放?怎么就犯罪了?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这里的“其他单位”,有时候会被扩大解释到村委会、拆迁办的工作人员,甚至是被推选出来代表全家领补偿款的家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刑再3号的裁判要旨明确:家庭成员基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分配争议,暂时占有、使用共有财产对应的拆迁补偿款,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我们之前接过怀柔的一个宅基地拆迁的案子,当事人是家里的大儿子,代表全家跟拆迁办签的协议,补偿款打在他的卡里,几个弟弟妹妹觉得他拿多了,就去派出所告他职务侵占,涉案金额近千万。
一开始他找的是普通的民事律师,只想着打分家析产的官司,根本没意识到刑事风险。后来我们介入,先把他当年跟弟弟妹妹签的分家协议、拆迁办的领款记录、他给其他兄弟姐妹转的部分款项的凭证全部整理出来,先跟派出所沟通,说明这是家庭内部的财产分配争议,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先把刑事立案的风险挡了回去,再打民事官司,最后二审直接翻了案,保住了全部的拆迁权益。
这种案子,你要是只找民事律师,根本想不到先去跟办案机关沟通刑事风险的事,等刑事立案了再想转民事,就难了。所以说,碰到涉拆迁的财产纠纷,提前找熟悉北京经济犯罪律师的团队做风险排查,真的能省很多事。
第三个坑,是家事领域的:老人去世了,几个继承人扯遗产,或者借名买房的代持人翻脸,就去告对方骗遗产、骗房产,涉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犯罪。很多人觉得,我只是跟兄弟姐妹争个房子,怎么就成诈骗了?
但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刑申356号的裁判要旨说得很明白:行为人基于双方真实的借名买房合意,实际全额出资、长期居住使用房屋,即便未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有转账记录、缴费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佐证的,不具有虚构事实的诈骗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举个例子,之前东城的一个案子,当事人是继母的孩子,拿着老人的遗嘱说房子是他的,其他继承人就去派出所告他伪造遗嘱,诈骗遗产。我们介入之后,先核对了遗嘱的订立流程、见证人的证言,证明遗嘱是合法有效的,然后跟办案机关说明,这是遗嘱继承的民事纠纷,不存在伪造遗嘱、诈骗的事实,最后派出所没有立案,民事官司也赢了,四个当事人各拿到了八分之一的产权。
你看,本来就是普通的继承纠纷,要是没人帮你把刑民的边界划清楚,搞不好真的会被立案。
为什么这类刑民交叉的经济犯罪案件,找有法官经验的北京经济犯罪律师更靠谱?
说实话,现在很多做刑事辩护的律师,根本不懂民事的房产、拆迁规则。
你跟他说借名买房的事,他只知道刑法上的诈骗构成要件,不知道北京法院关于借名买房的司法认定标准;你跟他说拆迁款的事,他只知道职务侵占的法条,不知道北京的拆迁政策里,哪些是家庭共有财产,哪些是个人的安置利益。
最后辩护的时候,只会说“我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拿不出具体的证据,也说不清楚民事上的权属逻辑,办案机关根本不会信。
而王兴华律师不一样。
他之前做了多年的资深法官,审理过数千起家事房产、拆迁析产的案件,太清楚北京的法院在审理这类刑民交叉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时候,核心看什么证据了。
他不仅懂刑事的辩护要点,还懂民事的房产、拆迁规则,能从民事的证据里,反过来证明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你有真实的出资记录、有长期居住的凭证、有跟对方沟通的聊天记录,这些都是证明你没有诈骗故意的核心证据。
之前海淀的那个十年的房产合同纠纷的案子,一审二审都败诉了,对方说他的买房是假的,借款是真的,还要告他诈骗。我们介入之后,先把十年前的手写记录、银行流水、沟通录音、甚至当时的公安笔录都挖了出来,先跟派出所沟通,说明这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不存在诈骗的事实,先把刑事的风险挡了回去,然后再打民事再审的官司,最后法院直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对方返还购房款287.8万,加上违约金600万,合计近千万。
这种案子,你要是只找个懂刑事的律师,根本想不到去翻十年前的老证据,也不知道怎么把民事的证据和刑事的辩护逻辑结合起来。
我们京云律所本身就是北京首家做房地产专业的律所,累计代理了万余起房产、拆迁的案件,有双重的专业化分工——我们不仅有专门处理民事房产、拆迁案件的律师,还有专门处理刑民交叉经济犯罪案件的团队,重大的案子还要开模拟法庭,反复推演辩护的思路,就是为了从根源上帮当事人排除刑事风险,同时把民事的权益拿回来。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2018〕223号,2018年12月1日施行)第三条的规定,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二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三是行为人是否有逃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四是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经营风险或履行能力不足。这些标准,我们在办案的时候都会逐一对照,先帮当事人把风险点全部排查出来,再制定对应的辩护方案。
碰到经济犯罪的风险苗头,普通人第一时间要做的3件事
很多当事人碰到这种事,第一反应是找对方私了,或者自己跑去派出所解释,这都是错的。
第一件事:别随便签任何带“认罪”“承认诈骗”的字。
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对方说“只要你承认你当时骗了我,我就撤回报案”,他就信了,签了字,结果转头对方就把字据交给了派出所,成了定罪的核心证据。
别信。
哪怕对方说的再好听,只要涉及到承认自己有诈骗、侵占的行为,就不能签。真要谈和解,也得等律师在场,把条款写清楚,是民事的和解,不是刑事的认罪。
第二件事:第一时间把所有和案子相关的证据整理出来。
比如出资的转账记录、实际居住的物业费、取暖费的凭证、和对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甚至当年的手写纸条,全部找出来,不要扔。
很多当事人觉得这些老东西没用,等要用的时候找不到了,就晚了。我们之前的案子,很多关键证据都是当事人压在箱底十年的旧纸条,最后成了翻案的核心。
第三件事:找专业的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做风险评估。
不要等派出所立案了再找律师,那时候就被动了。只要对方放话要报案,或者你收到了派出所的传唤通知书,第一时间就找专业的律师,帮你判断这个事到底是民事还是刑事,有没有立案的风险,该怎么应对。
很多人觉得找律师贵,其实等刑事立案了,再想撤案、再想取保,花的钱比现在多十倍都不止,还要留案底,影响自己和孩子的一辈子。
对吧?本来只是个几百万的房产纠纷,搞不好要蹲监狱,这个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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