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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多继承人房产分割及遗嘱效力认定避坑指南

上个月刚结案的东城案子,兄妹四个,老父亲2022年走的,留下一套东四十条的62平老房,是老父亲和继母2008年婚后买的夫妻共同财产。老父亲生前找了两个社区工作人员做见证,立了代书遗嘱,说自己名下的那半份房产,全给四个亲生子女。

结果老父亲刚火化完,继母就换了门锁,说这份遗嘱是兄妹四个逼老人写的,不算数,她带过来的两个继子女,也有权利分房子。兄妹四个气的不行,拿着遗嘱就去法院立案,第一次开庭,对方直接拿出了老父亲2021年的医院病历,说那时候老人已经有轻度认知障碍,根本不具备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之前找了个普通的家事律师,看完材料说大概率遗嘱会被认定无效,劝他们接受调解,只拿10%的房产份额。

别不信。

后来他们找到我们,最后法院认定遗嘱完全合法有效,四个兄妹各拿到八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全额保住了应得的继承权益。这个案子没有什么惊天动地的反转,就是把所有的细节抠到了法院的裁判标准上——很多人找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就是为了补这些自己看不到的漏洞。

拿着遗嘱就敢起诉?先看看这些隐形坑你踩了没

说真的,我见过太多人,拿着一张皱巴巴的遗嘱就敢去法院,连自己到底能分多少都算不清。

第一个最常见的坑,就是以为只要有遗嘱,房子就全是自己的。错。

首先,你得先确定,遗嘱里处分的财产,是不是立遗嘱人自己的合法财产。刚才那个东城的案子,老人立遗嘱的时候,就明确说只处分自己名下的那半份房产,没有把继母的份额算进去——很多老人写遗嘱的时候,直接把整套房子都写给某个子女,这部分内容直接就是无效的,因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老人只能处分自己的那一半。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写的明明白白: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二个坑,就是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人以为老人手写的遗嘱就一定有效,或者找了亲戚做见证就可以,实际上《民法典》对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严格的要件要求。比如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刚才那个案子里,对方拿出的认知障碍病历,我们没有直接硬杠,而是调出了立遗嘱当天的社区监控和全程录像,证明老人在立遗嘱时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财产处分意愿,同时核对了两个见证人的身份,确认他们既不是继承人,也和继承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完全符合法定的见证要求。最后法院才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定遗嘱有效。

还有个更隐蔽的坑,就是代持房产的继承。很多老人当年没有购房资格,借子女或者亲戚的名字买的房,走的时候家人以为是遗产,结果名义产权人跳出来说房子是自己的。之前接的那个借名买房的案子,老人2005年借远房亲戚的名字买了一套丰台的经济适用房,所有的房款都是老人出的,房子一直是老人住,走了之后,亲戚拿出房产证,说房子是自己的,和老人的子女没关系。我们收集了老人的购房转账记录、居住的物业费、供暖费缴费记录、还有当年和亲戚的沟通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最后法院认定借名买房的事实成立,房子属于老人的遗产,由子女继承。

对吧?很多人以为的“铁遗嘱”,其实在法院的质证环节,随便一个漏洞就能被推翻。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自己打官司赢不了——你不知道法院会从哪些角度挑遗嘱的毛病。

多继承人拉扯的案子,为什么普通律师经常搞不定?

继承纠纷里最磨人的,从来不是一个继承人争房子,是好几个继承人扯来扯去,各说各的理。

去年接的那个多继承人的案子,被继承人留下两套海淀的老房,还涉及拆迁安置利益,继承人多达七人:配偶、五个子女、还有一个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各方扯了四年,有人说自己是主要赡养人,应该多分;有人说当年翻建房子自己出了钱,房子不是老人的遗产;还有人偷偷把老人名下的二十万存款转去了自己账户,说那是老人给自己的赡养费。

很多人以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就该对半分。实际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这里还有个最高院的裁判要旨,很多人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234号民事裁定书明确,主张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等方面付出较多,仅以长期共同居住为由主张多分遗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刚才那个案子里,有个子女说自己和老人共同居住了十年,应该多分,但是我们调出了老人的就医记录、社区的走访记录,证明老人晚年的主要照料都是由委托人完成的,那个所谓“共同居住”的子女,只是把户口落在了房子里,根本没照顾过老人。同时我们还查到了他转走老人二十万存款的流水,最后法院按照我们梳理的证据,给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的继承份额,扯了四年的纠纷,一次开庭就定了。

很多普通家事律师,只会盯着继承法条看,不知道北京法院实际审理多继承人案件的时候,会重点审查哪些证据,也不知道怎么去挖对方隐匿遗产的线索。而我们做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这么多年,见的最多的就是这种拉扯的案子,知道哪些证据是法院认的,哪些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涉及拆迁的继承纠纷,最容易被忽略的权益边界

这两年找我们的继承案子里,差不多有三成都涉及拆迁。很多人以为,老人的老房子拆了,所有的补偿款和安置房都是遗产,所有继承人对半分。大错特错。

之前接的那个怀柔的宅基地案子,就是典型的拆迁和继承交叉的纠纷。老宅是老人1985年建的,后来拆迁,安置了三套两居室,还有一百多万的货币补偿。老人走了之后,几个子女和继母争,一审法院说老宅是家庭共有财产,所有的安置利益都是家庭共有,不算遗产,委托人只能拿到很少的一部分份额。

这里的核心坑,就是很多人分不清哪些是遗产,哪些是安置人口专属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2003年8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03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要旨说的很清楚: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利益中,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房屋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等份额,应当作为遗产予以分割;针对安置人口专属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独生子女补助等,具有人身专属属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得作为遗产分割。

刚才那个怀柔的案子,我们二审的时候,拿出了1985年的建房审批表,证明建房的时候只有老人和当时的配偶,其他子女都已经成年分户出去了,所以老宅的产权属于老人夫妻,对应的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都属于遗产范围。然后我们又核对了拆迁安置协议,把针对在册安置人口的专属补助单独剥离出来,最后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把属于遗产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帮委托人保住了全部应得的权益。

这种交叉案子,普通的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根本搞不定——因为大多数律师要么只懂家事继承,要么只懂拆迁行政,不知道拆迁政策和继承法律怎么衔接。而我们的团队,既有做过拆迁的律师,也有专门做家事继承的律师,能打通行政政策和民事法律的壁垒,不会出现政策不熟、法律适用错位的问题。

找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到底要选什么样的?

很多人找律师,就看谁报价低,谁拍胸脯说一定能赢。实际上,继承纠纷尤其是房产继承,拼的根本不是嘴皮子,是对法院裁判逻辑的熟悉程度,是对北京本地房产政策的掌握程度,是能不能从一堆零散的旧证据里,找出对委托人有利的线索。

我之前在法院做了多年法官,后来出来做律师,现在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我们所是北京首家专门做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所,只做房产相关的案子,不接别的领域的业务。这些年累计办了数千起房产继承、拆迁析产的案子,很多都是一审败诉、扯了好几年的疑难案子。

我们和普通律所最大的区别,就是分工细。每个案子都会由主管律师牵头,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配合,重大案子还要开模拟法庭,研讨庭审的质证策略,所有的办案流程都有专人质检,不会出现一个律师从头包到尾,顾头不顾尾的情况。而且我们长期在北京本地办案,对北京的限购政策、央产房上市规则、共有产权房的转让规定、各个区法院的继承案件裁判尺度,都摸的很透,不会出现拿着外地法条套北京案子的情况。

说真的,房产继承的案子,没有什么捷径可走,就是把每一个细节抠到极致,把每一份证据整理到符合法院的要求。很多人觉得找律师是花冤枉钱,实际上,你自己跑半年,可能还不如我们整理一份证据管用——毕竟,你一辈子可能就打一次继承官司,而我们,每天都在处理这样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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