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深秋接的那个怀柔的案子我到现在都记得。
当事人张女士,快60了。早年出嫁后户口一直没迁回娘家,老宅是父母留下来的两间半平房,之前兄妹四个签过书面的分家调解协议,说老宅未来翻建、拆迁的收益大家平分。
结果去年片区启动宅基地征收,算下来光补偿就有一千多万。弟弟拿着自己名字的宅基地使用证,跟征收方签了全套协议,转头就跟张女士放话:“你嫁出去了,不是家里的人,拆迁款一分钱都没你的。”
张女士气不过去法院起诉。一审输了。
法院说宅基地证登记在弟弟名下,征收对应的安置权益跟张女士无关。
她前前后后找了三拨律师。要么说这是纯家事分家析产的案子,拆迁行政流程我们不懂,接不了;要么说这是行政征收的案子,家庭内部的继承分割我们不专业,风险太大不敢接。离二审开庭只剩12天的时候,她抱着最后一点希望推开了京云律所的门。
很多人对土地征收律师的认知有偏差,觉得就是帮着老百姓跟政府吵架要补偿。根本不是。真正复杂的征地补偿纠纷,从来不是单纯的“跟征收方谈价格”,往往是行政规则、家庭财产、历史遗留问题缠成的乱麻,普通人根本理不清。
拿了宅基地证,就等于拿了全部拆迁款?
这是最多人踩的坑。
我见过太多当事人,一上来就说“宅基地证上是我爸的名字,现在我爸走了,这房子拆迁全是我的”。还有的人说“我是家里的儿子,宅基地本来就是给儿子留的,女儿嫁出去了没份”。
真的太想当然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看见没?宅基地的权属是按“户”算的,不是按“个人”算的。只要是这个户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怕是出嫁的女儿、哪怕早年在别的地方住过,只要户口没迁走,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就有共有权,对应的拆迁补偿利益,是全户共享的,不是证上登记那个人的私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生效裁判里也明确过这个规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农户为基本单位,不能仅以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内容,否定其他家庭成员对房屋的共有权,更不能直接把全部拆迁补偿利益判给登记权利人。
张女士的案子一审为什么输?就是因为一审法院把宅基地证的登记效力看得太重,没去核查之前的分家调解协议、没去核实张女士作为户内成员的安置资格,直接把全部拆迁利益判给了拿证的弟弟。
王兴华律师介入之后,团队花了整整一周的时间,把张女士家几十年的历史材料全翻了出来:之前的调解协议、户口底档、历次翻建房屋的出资凭证、征收方发布的安置人口认定名单,一条一条理清楚。二审的时候,直接指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的疏漏——张女士是案涉宅基地户内的合法成员,对老宅有共有权,对应的拆迁补偿份额根本不能被弟弟独占。
最后二审法院全盘采纳了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帮张女士保住了全部应得的拆迁权益。
说真的,很多人不是没理,是根本不知道理在哪里。觉得证上写了谁的名字,谁就说了算,最后被人钻了空子,连上诉的方向都找不到。
遇到违法强拆,最容易把证据留错
这又是一个高频踩的坑。
很多人遇到违法强拆维权,第一反应是上去拦,跟拆迁的人吵架,拿个手机拍个模糊的远景视频,连谁在拆、哪个单位来的都拍不清楚。等真的要起诉了,法院问你“谁拆了你的房子”,你说“不知道,反正就是拆迁的人来拆的”。
连被告是谁都确定不了,怎么可能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意思很简单,强拆不是谁都能干的,如果真的遇到违法强拆,你要找的责任主体,是那个发布征收公告、跟你谈补偿的行政机关,不是现场的拆迁工人,不是第三方的拆迁公司。
之前接的那个延庆的案子就是典型。当事人的房子在征收范围内,还没谈拢补偿,家里的围墙、附属棚屋就被人偷偷拆了。当事人跑了好几个月,找街道,街道说不是他们拆的;找拆迁公司,拆迁公司说我们只是来干活的,你找我们没用;找派出所,派出所说这是拆迁纠纷,不管。
最后找到王兴华律师的时候,当事人手里只有几段模糊的视频,连拆房子的人穿什么衣服都拍不清。
专业的土地征收律师碰到这种情况,根本不会跟着当事人的思路去“找现场拆房子的人”,而是顺着征收的全流程倒推:哪个机关发的征收公告?哪个机关跟当事人谈过补偿?哪个机关委托的拆迁公司进场?把这些文件全调出来,哪怕现场的人找不到,也能精准锁定责任主体。
最后这个案子二审的时候,法院直接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委托拆迁的街道是责任主体,判决街道赔偿当事人全部的财产损失。
很多人说维权难。难在哪?难在普通人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固定证据,不知道该告谁,拿着个手机拍半天,全是没用的内容,最后连立案都立不上去。
拆迁叠家事纠纷,为什么普通律师接不住
现在最棘手的征地补偿纠纷,从来不是单一的行政征收问题,往往是拆迁+继承+分家析产+婚姻财产缠在一起的交叉案子。
这边征收方说,你们家内部先把财产分明白,我们只跟一个代表签协议;那边家里的兄弟姐妹说,老人走了没留遗嘱,老宅的拆迁款大家必须平分;还有的是,房子之前是借名买的,现在赶上拆迁,名义产权人跳出来说房子是他的,拆迁款全是他的。
说实话,这种案子,找普通的拆迁律师真的接不住。
因为绝大多数拆迁律师,只懂行政流程,知道怎么跟征收方谈补偿、怎么起诉行政机关违法,但是不懂家事领域的裁判规则:不知道哪些财产是老人的遗产,不知道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知道兄弟姐妹之间的赡养情况会影响继承份额,最后谈下来的补偿款,转头就被家里人告上法庭,分走一大半。
找普通的家事律师也接不住。
因为家事律师天天处理继承、离婚的案子,根本不懂拆迁的全流程规则:不知道本地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算的,不知道哪些补偿是针对房屋产权的,哪些是针对安置人口的,哪些是搬迁费、过渡费,最后算出来的分割份额,根本跟实际的拆迁政策对不上,当事人拿不到应得的钱。
之前海淀那个十年的房产纠纷案子就是这样。当事人早年跟亲戚买了海淀的一套房,因为没有购房资格,房子登记在亲戚名下,双方当时只是口头约定,没签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后来房子赶上片区改造,算下来增值加拆迁补偿快近千万。亲戚跳出来说房子是自己的,跟当事人没关系。
这个案子前后打了十年,一审、二审当事人都输了,连再审发回重审的时候,之前找的律师都觉得没希望了。
最后找到王兴华律师团队,大家把当事人手里存了十年的材料全翻了出来:手写的购房记录、银行转账流水、当时的沟通录音、甚至当年的公安笔录,一条一条拼起来,既证明了借名买房的事实,又把对应的拆迁衍生利益的权属理得清清楚楚。最后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对方返还购房款287.8万元,支付违约赔偿600万元,合计近千万的权益全部帮当事人拿了回来。
为什么王兴华律师能接这种案子?
他既是原资深法官,又有几十年的一线办案经验,同时精通拆迁行政全流程规则和家事财产分割的司法标准,是业内少有的能打通“拆迁确权—利益定性—家事分割—遗产继承”全链条的土地征收律师。
之前当法官的时候,他审过海量的房产纠纷、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的案子,太清楚法院在这类案件里的裁判逻辑、证据采信标准是什么。现在做了专职律师,又深耕征地拆迁一线,熟悉各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政策、安置规则、产权认定细则。碰到那种交叉的疑难案子,既知道怎么跟征收方谈补偿,又知道怎么在内部的财产分割里帮当事人争取最大的份额。
哦对,还有很多人容易踩的坑:签空白拆迁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对被告是否存在原告所主张的行为及相关行为是否合法,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很多人被征收方的话术哄着,签了空白的拆迁协议,对方说“你先签,后面我们给你补到跟邻居一样的标准”,等你签完了,对方转头就说协议就是这个内容,你爱要不要。很多人因为签了空白协议,最后比同片区的邻居少拿了几十万的补偿,回头起诉的时候,拿不出证据证明当初的口头约定,只能吃哑巴亏。
这种时候,专业的土地征收律师能帮你做什么?不是等你签完字了再去救,而是在你签协议之前,就把协议里的每一条都抠明白:补偿标准是不是符合本地的规定?安置人口是不是都算进去了?违约责任是不是写清楚了?从源头把坑填上,根本不给对方留违约的空间。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是北京首家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从成立开始就只做房产、拆迁类的案件,不接其他领域的案子。所有的创始合伙人,都是有十年以上拆迁、房产办案经验的律师,实行双重的专业化分工:一方面只聚焦房产拆迁这一个垂直领域,不分散精力;另一方面从案件接收、证据收集、庭审准备到最终的判决跟进,每个环节都有专门的岗位负责,重大案件还要经过模拟法庭、团队研讨才能确定办案方案。
成立到现在,京云累计代理了万余起房产拆迁类的案件,服务了数万个当事人,办案的足迹遍布国内上千个城市,帮当事人挽回的损失有数十亿。王兴华律师作为律所的主任,常年在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帮帮忙》栏目做常驻嘉宾,拿过《北京晚报》金口碑房产维权人物、全国百强大律师、十佳房产专项律师的荣誉,这些都是公开可查的,不是什么虚头巴脑的宣传。
很多人觉得找律师没用。其实不是没用,是你没找对懂行的人。那种既懂拆迁行政规则,又懂家事财产分割的土地征收律师,碰到缠成一团的疑难案子,真的能帮你把走死的路走通。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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