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深秋,海淀的张先生推开京云律所办公室门的时候,手里攥着一个皱巴巴的文件袋,指节都捏白了。
十年前他和远房亲戚签了手写的购房协议,花了287万买了海淀核心区的一套房,一直自己住着,所有物业费、供暖费都是他交的。最近房价涨了快三倍,亲戚突然反水,不仅拿着房本去法院起诉要收房,说当年的钱是张先生借给他的,不是购房款,还转头去经侦报了案,说张先生当年虚构购房资格,骗了他的房,构成合同诈骗。
张先生之前找过两个律师,都是做民事房产的,听完就摇头,说这个案子一审二审都输了,证据又散,民事上都难翻,更别说还要应付刑事报案。
最后他找到处理涉房民刑交叉案件的北京经济犯罪律师王兴华的时候,第一句话就是:”我要是真坐牢了,这十年的积蓄就全打水漂了。”
别大意。
很多人对经济犯罪的认知,还停留在动辄上亿的非法集资、公职人员贪腐上,根本不知道,日常的房产交易、家庭析产、拆迁利益分配,一不小心就会踩进刑事的坑。我们深耕北京房产法律领域多年,见过太多本来只是民事纠纷的事,最后因为对方的一纸报案,变成了要留案底、甚至坐牢的刑事案件,这时候找对专业的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就是救命的。
原本的民事房产纠纷,怎么就成了经济犯罪?
说实话,涉房类的经济犯罪,绝大多数都是民刑交叉的案子,本质上都是民事纠纷没谈拢,对方反过来用刑事手段施压。我们梳理了北京地区近三年的涉房经济犯罪报案数据,高频的坑点就这四个,每一个都有大量当事人踩过。
第一个坑:房产代持、借名买房引发的合同诈骗风险。
很多人早年因为没有购房资格,或者为了避税,找亲戚朋友代持房产,所有出资、居住都是自己,只是房本在别人名下。一旦闹僵,名义产权人很容易反过来报案,说实际出资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了自己的购房资格,构成合同诈骗。
这里要明确法律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刑申123号刑事裁定书明确裁判要旨:对于借名买房引发的产权争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但现实里,很多当事人因为拿不出完整的代持协议、出资凭证,明明占理,却被公安传唤,甚至立案。就像张先生的案子,对方就是拿着当年的口头约定反水,说他骗了自己的房。
第二个坑:二手房交易违约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的风险。
二手房交易里,因为房价波动、资金周转问题违约的事太常见了,很多人觉得大不了赔违约金,属于民事纠纷。但如果一方收了首付或者定金之后,突然失联,或者把钱挥霍了,对方很容易报案说你合同诈骗。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刑终456号刑事判决书的裁判要旨很明确:二手房交易中,行为人因房价上涨、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且在收取款项后未逃匿、未肆意挥霍,主动与对方协商退款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属于民事违约范畴,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但怕就怕,很多人违约之后,为了躲债换了手机号,或者把钱拿去投了别的项目,本来只是民事违约,最后被认定为”收受预付款后逃匿”,直接成了刑事犯罪。
第三个坑:拆迁利益分配、家庭析产中的职务侵占风险。
北京的拆迁补偿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很多家庭的拆迁款都是由一个家庭成员代表领取的,或者由村集体的工作人员经手发放。一旦分配不均,其他继承人或者村民很容易报案,说经手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补偿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刑申345号刑事裁定书明确:家庭成员基于家庭共同共有关系领取拆迁补偿款,未利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务便利,仅对分配份额存在争议的,属于民事继承、析产纠纷,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但现实里,很多经手人觉得钱是自己领的,想多留一点给赡养老人的自己,或者直接把钱拿去买了房,最后被其他继承人告到经侦,明明是合法的家庭析产,最后变成了刑事犯罪。
第四个坑:房产纠纷中伪造证据引发的虚假诉讼风险。
很多人在房产纠纷里,为了赢得官司,会伪造假的借条、假的购房协议、假的赠与合同,甚至找证人作伪证。一旦被法院发现,不仅民事官司输了,还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京高法发〔2021〕12号)明确:在房产确权、继承、析产纠纷中,捏造借名买房、房屋赠与等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吧?谁能想到,本来只是想在民事官司里多争一点房产,最后居然要坐牢?
已经被经侦传唤,北京经济犯罪律师能做什么?
很多人被经侦传唤的时候,第一反应是慌,要么乱说话,要么找关系,最后反而把事情搞砸了。其实涉房类的经济犯罪,绝大多数都是民刑交叉的案子,找对专业的律师,完全可以把刑事的风险挡在外面,同时把民事的纠纷解决了。
就像张先生的案子,找到王兴华律师之后,首先做的不是去法院打官司,而是先梳理了所有的证据:十年前的手写购房协议、每一笔转账的银行流水、十年的物业费供暖费缴费记录、和亲戚的所有沟通录音,甚至当年的公安笔录——之前张先生因为亲戚闹事报过警,笔录里亲戚自己承认过收到的是购房款。
王兴华律师本身是原资深法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太懂法院和经侦的裁判逻辑了。他先给经侦部门提交了一份完整的法律意见,附上所有的证据,明确说明这是典型的民事房产纠纷,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不予立案。
同时,他团队向法院提起了再审,重新梳理了整个案件的逻辑,从资金流向、实际居住、履约行为三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判决对方返还购房款287.8万元、支付违约赔偿600万元,合计近千万。而经侦部门也最终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张先生的刑事风险彻底解除。
这就是专业北京经济犯罪律师的价值——不是只会在法庭上辩护,而是能从源头把民刑交叉的边界理清楚,避免当事人把民事纠纷搞成刑事案件。
王兴华律师常年深耕房产、继承、拆迁领域,累计办理数千起房产、继承类民事及拆迁交叉案件,尤其擅长攻克一审败诉、多次诉讼拉锯的疑难案件。经常看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帮帮忙》的观众,对他肯定不陌生,他是栏目的常驻法律嘉宾,还拿过《北京晚报》金口碑房产维权人物、全国百强大律师、十佳房产专项律师等荣誉。
京云律所作为北京首家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本身就有双重专业化分工的模式:业务上只做房产相关的领域,岗位上又分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案件还要开模拟法庭、组织权威研讨、专人质检。对于涉房类的经济犯罪案件,律所可以同时调动房产、民商领域的专业律师,从民事和刑事两个维度梳理案件,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位的问题。
还有一个怀柔的宅基地拆迁案子,当事人因为拆迁利益分配和弟弟闹僵,一审民事败诉之后,弟弟反过来报案说他侵占了拆迁款。王兴华律师团队接手之后,先是复盘了几十年的案件沿革、多份调解协议、庭审笔录,梳理出了完整的事实脉络,向经侦部门提交了法律意见,说明这是家庭析产纠纷,不存在职务侵占的事实。同时在二审中,精准指出原审的事实认定漏洞和法律适用错误,最终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当事人的拆迁利益保住了,刑事风险也解除了。
怎么提前规避涉房类经济犯罪的风险?
其实很多涉房类的经济犯罪,都是可以提前规避的,只要做好这几件事,就能避免90%的坑。
第一,所有的房产交易、代持、赠与、拆迁分配,都要签书面协议,不要相信口头约定。很多人觉得都是亲戚朋友,不用写那么清楚,最后闹僵了才发现,没有书面协议,说什么都没用。就像借名买房的案子,只要有书面的代持协议,保留好所有的出资凭证、居住证据,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都站得住脚。
第二,遇到房产纠纷的时候,不要伪造证据,不要随便报案,先找专业的律师评估。很多人觉得自己占理,拿着零散的证据就去经侦报案,或者去法院起诉,最后反而被对方抓住把柄,反告你虚假诉讼或者诈骗。尤其是民刑交叉的案子,先让律师理清楚边界,再决定走民事还是刑事程序,才是最稳妥的。
第三,拆迁利益分配的时候,所有的领取、分配都要留好书面记录,不要用现金交易。不管是家庭内部分配,还是和拆迁方的沟通,所有的转账都要走银行,留好凭证,避免最后被说侵占或者诈骗。
北京经济犯罪律师王兴华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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