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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陈女士为辽宁锦州市村民,拥有600平米四间住宅。区管委会决定征收其房屋,但补偿标准无法满足其原生活水平。协商无果后,陈女士收到不满的补偿决定,遂起诉至锦州市中院。法院以评估违法为由撤销补偿决定。管委会为加速进度,强行拆除陈女士房屋。陈女士求助于北京京云律所,律师协助整理证据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管委会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区管理委员会辩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本案原告主张的权益是否是合法权益还没有定论,还需要在另一刑事案件中,予以认定,所以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如果认定原告的权益是非法权益,本案应当驳回起诉。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程序与方式,行政机关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未获补偿情况下拆除房屋,违反此原则,且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被告在三年内未认定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也未告知原告陈述和申辩权利,拆除行为违反条例规定。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房屋为违法建筑,且其请求中止审理的理由不影响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因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应确认其违法性。
结果:确认被告区管理委员会拆除原告陈女士600平方米建筑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