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千件成功案例,为万位客户解决法律问题
近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王兴华、彩静静律师代理的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迎来终审胜诉判决。该案中,委托人元某一家因拆迁安置房权属及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与女儿女婿对簿公堂,在一审判决后对方提起上诉,企图推翻原有协议夺走安置房。在京云律师的专业代理下,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为委托人一家守住了价值数千万元的房产权益。
案情简介
元某和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全某、二女媛某、迪某。迪某与强某系夫妻关系,晨某为二人之女。
元某系北京市朝阳区某村274号及273号两处宅院的产权人。2004年5月,元某与迪某签订《宅基地产权协议书》,明确约定:273号宅院由迪某居住使用,但两所宅院的产权均归元某和秋某所有,迪某仅有居住权和使用权,没有产权。
2009年,迪某、强某又与元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于拆迁就住房问题达成协议:元某同意在买房时给予经济帮助,但购买的安置房迪某和强某只有居住权和使用权,没有产权,产权归元某所有。
2010年1月1日,元某作为被腾退人与拆迁腾退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正式房屋建筑面积933.88平方米,应安置人口6人,分别为元某、秋某、全某、迪某、晨某、强某。根据拆迁政策,每人享有50平方米定向安置面积,共安置了5套房屋,分别为301号、302号、304号、401号、404号房屋。
多年来,401号房屋由强某、迪某、晨某居住使用,404号房屋则由强某对外出租。
因家庭内部对拆迁安置房权属及补偿款分配产生争议,元某、秋某、全某将强某、迪某、晨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301号、404号房屋买受人权利义务由元某享有;302号、304号房屋由全某享有;401号房屋由晨某享有(晨某系未成年人,其50平米安置利益单独析出)。同时,判决元某支付晨某拆迁腾退补偿款132980.87元,支付强某、迪某拆迁腾退补偿款共计1004992.53元。
律师风采
京云律师二审力挽狂澜,击破对方三大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后,强某、迪某、晨某不服,重新提交有力证据,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404号房屋归元某享有),改判404号房屋归强某、迪某所有,并要求大幅提高补偿款数额。
面对对方的强势上诉,元某、秋某、全某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彩静静律师代理本案二审程序。
本案的难点在于:对方以2009年《协议书》签署时间早于拆迁协议为由,主张该协议并非对拆迁利益的处分,不能作为放弃拆迁权益的依据;同时以长期占有使用401号、404号房屋为由,主张已用实际行为推翻了协议约定;还要求强某作为“在册安置人口”参与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的分割。
京云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他们仔细研读了《宅基地产权协议书》《协议书》《房屋拆迁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以及《某乡土地储备房屋拆迁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文件,逐条回应对方的上诉理由。
在二审庭审中,京云律师针对对方的上诉请求逐一进行了有力反驳:
针对“协议签署时间早于拆迁协议、不能处分拆迁利益”的主张,京云律师指出,拆迁腾退工作实际上在2009年已经启动,元某一方提交的《北京市房屋拆迁基本情况调查表》落款时间为2009年7月30日,协议内容明确写明“由于拆迁就住房问题达成的协议”,对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享有的拆迁利益有充分的认知和处分权利。
针对“长期占有使用即取得所有权”的主张,京云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占有并不能确认所有权的归属。401号房屋是元某和秋某出于对女儿的疼爱才交给迪某一家居住,而404号房屋则是强某强行占有并出租,元某多次要求其搬出未果,甚至因此多次报警。
针对“强某应享有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的主张,京云律师指出,强某的户口于2009年8月3日才迁入案涉宅院,而拆迁亦于2009年启动,强某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不享有与宅基地相关的区位补偿价权益。
胜诉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终审判决结果,不仅为元某一家守住了五套安置房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京云律师在分家析产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诉讼技巧。面对对方提出的多项上诉理由,京云律师以扎实的证据梳理和精准的法律适用,逐一破解对方的主张,最终赢得了二审法院的全面支持。
京云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家庭内部的财产协议,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涉及拆迁安置等重大财产利益时,家庭成员之间应尽量以书面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更以登记为准,单纯的占有、使用并不能改变产权的归属。

上一篇:离婚财产分割,北京京云朝阳区律师事务所谢婧律师帮女方争取到13万元补偿款
下一篇 :返回列表
Copyright © by 2015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5019254号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