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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武腾魁律师代理的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迎来胜诉判决。在大兴区某村5号院搬迁过程中,原告某霞主张分割5号院全部拆迁利益,要求被告某英向其支付580万余元补偿款及周转费。面对原告的巨额诉求,京云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守住了858万余元的拆迁补偿利益。
案情简介
某霞与某昌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某芝、某英、某元、某连。某昌于2003年去世。位于大兴区某村5号的院落,在2024年被纳入某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搬迁范围。
5号院的搬迁补偿总额高达858万余元,另含三套安置房指标。2024年10月,某英作为被搬迁人与搬迁单位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然而,某霞认为5号院系其与某昌的夫妻共同财产,搬迁利益应归其所有,某英无权独自处置。在协商无果后,某霞将某英及某马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某英向其支付5号院拆迁利益580万余元及周转费37800元。
面对母亲的诉讼,某英倍感压力。一方面,原告是自己的亲生母亲;另一方面,5号院内的房屋确是自己个人出资所建,且此前全家已多次就房屋归属和拆迁利益分配达成书面协议。如何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妥善处理家庭纠纷,成为摆在某英面前的一道难题。经过慎重考虑,某英决定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武腾魁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风采
接手案件后,王兴华律师、武腾魁律师迅速梳理了案件的关键脉络。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某霞是否已合法有效地放弃了5号院的拆迁利益?围绕这一焦点,京云律师展开了全面细致的证据收集和法律论证工作。
京云律师发现,早在2009年和2010年,某英就两次出资在5号院内新建房屋,并与母亲某霞、弟弟某元分别签订了《建房协议》,明确约定某英对新建房屋享有所有权。2020年10月5日,某霞、某英、某芝、某连四人共同签署了《出资建房所有权确认协议书》,再次确认5号院内2009年、2010年所建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及拆迁利益均归某英所有。
更为关键的是,2024年10月,某霞还与某英、某元签订了一份《协议》,明确约定“5号院所产生的拆迁利益与某元无关,归某英所有和支配”“某霞自愿放弃5号院的拆迁利益。绝不反悔。”同日,某霞还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载明“本人某霞自愿从5号院所产生的拆迁利益带到106号院某元所居住地。本人自愿绝不反悔。”
面对原告代理律师对这些协议真实性的质疑,京云律师在庭审中有力地指出:某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多份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构成了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虽辩称“不认识协议书内容”“文化有限”,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与此同时,京云律师还敏锐地捕捉到另一个关键事实:某霞已作为被搬迁人、被安置人之一,在本次搬迁项目中就106号院另行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实际取得了安置利益。根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一条第六款“本项目范围内已享受安置政策的被安置人员不得重复安置”之规定,某霞即便未放弃5号院利益,也无权重复取得安置利益。
胜诉判决
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某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846.1元由某霞负担。
一纸判决,不仅为某英守住了858万余元的拆迁补偿利益,更彰显了契约精神在家庭财产纠纷中的重要意义。京云律师在此案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从证据的精细梳理到法律要点的精准把握,从程序正义的坚守到实体权益的捍卫——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裁判结果。
家庭内部的财产约定,往往因情感因素而变得模糊不清。本案的胜诉再次提醒我们: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事项,书面协议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旦作出明确的权利处分意思表示,即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京云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尽责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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