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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纠纷中,兄弟姐妹为了一套房产对簿公堂的案例并不少见。近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孟珊律师代理的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却因一份手写家庭协议而出现戏剧性转折。
在这场官司中,原告某茹、某珠姐妹要求被告某发支付房屋占用费,理由是三人共同继承的父母房产一直被某发独占居住。然而,京云律师凭借一份15年前的手写协议,成功为委托人某发守住家园,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案情简介
事情要从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子说起。
某浩与某珍夫妇育有某茹、某珠、某发三个子女。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2015年,三兄妹就这套房子的归属进行了一番协商。
2015年11月1日,三人签订了一份手写家庭协议。协议约定:遗产分割某发占2/3份额,某珠、某茹两人共占1/3份额;落户以后没有特殊情况不会来打扰居住;三人之间任何人没有随便对房产进行处置权,有问题共同协商。
这份协议由某发书写,而1至3条后面括号中的“(比例)(居住权)(房产处置)”字样,由某珠亲笔书写。
同月,三人在法院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份额比例进行了调整:某发持有50%份额,某茹、某珠各持有25%份额。
房子登记在了三人名下,但一直由某发一家实际居住使用,多年来相安无事。
然而到了2026年,某茹、某珠突然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发支付2026年4月9日至8月8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每月按10500元标准计算,每人主张10500元,合计21000元。
两姐妹的理由是:既然房子是三人共有的,某发独占居住,理应支付占用费。
一场亲人之间的官司,就此拉开序幕。
律师风采
接受某发委托后,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孟珊律师立即展开了深入细致的工作。他们仔细梳理了案件的时间线,从家庭协议的签订背景、调解协议的达成过程、产权登记的办理情况,到十年来房屋实际居住使用的事实,逐一进行了证据固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家庭协议是否有效?二、家庭协议第2条“落户以后没有特殊情况不会来打扰居住(居住权)”如何理解?
在庭审中,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关于家庭协议是否有效?虽然《人民调解协议书》仅对家庭协议中关于份额比例的约定进行了变更,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不排斥民事主体间关于居住使用及房产处置等其他约定的效力。家庭协议的约定对某茹、某珠、某发三人具有约束力。
京云律师还向法庭还原了一个重要背景:2015年调解时,某发自己的份额从2/3让渡至50%,正是基于某茹、某珠承诺保障某发在案涉房屋的居住权。而且家庭协议签订于2015年11月1日,虽然是手写,但三方共同签字确认,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某发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某茹、某珠不会打扰其居住。这一约定在此后2015年11月30日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并未被否定或变更。
其次,关于家庭协议第2条“落户以后没有特殊情况不会来打扰居住(居住权)”如何理解?该条款签订时民法典尚未颁布,三人对“居住权”的理解是朴素的生活概念,可以理解为:由于涉案房屋一直由某发一家居住使用,今后无特殊情况仍由某发排他性地居住使用。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某发在涉案房屋的居住事实发生变化,而非某茹、某珠发生情况变化。
判决结果
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某茹、某珠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元由二原告负担。
一场索要房租的诉讼,就此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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