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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被外籍承租人截留80%尾款,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试图将官司拖入“客场”。京云律师精准适用法律,一举驳回对方异议,为当事人赢得了在家门口维权的宝贵机会。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北京市东城区居民。多年前,北京一家汽车制造厂与大兴区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了位于南四环中路某院内的48.01亩土地。某厂在该地块上建有厂房数间,后经改制,相关权利义务转由承包人张先生个人承接。
张先生接手后,将其中574平方米房屋出租给澳大利亚籍人士YIN 使用。这本是一桩普通的商业租赁,然而随着该地块面临拆迁腾退,事情变得复杂起来。
为配合征收方快速推进腾退项目,张先生与YIN 就补偿事宜签订了《协议》《情况说明》及《所有权确认协议》等一系列文件。双方约定:以YIN 名义与腾退方签订补偿协议;被告租赁的房屋按每平米1200元计算补偿款,待被告收到补偿款后按腾退方支付方式再支付给张先生,金额共计688800元。2021年11月6日,双方在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法律服务所办理了《见证书》。
腾退项目顺利推进,征收补偿款也如期发放。2023年5月19日,张先生收到了被告支付的第一笔款项——137760元,约占总额的20%。
然而,2025年1月9日,拆迁办发放了第二批拆迁补偿款后,事情急转直下。张先生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80%的尾款551040元,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面对自己真金白银应得的补偿款被长期拖欠,张先生无奈之下,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律师风采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但被告的身份和诉讼策略给案件增添了不小的难度。
被告YIN 为澳大利亚籍人士,持有外国护照。在收到起诉状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立即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其主张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因此案件应当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招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如果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将从东城区法院移送到大兴区法院审理。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不仅意味着诉讼周期的延长、诉讼成本的增加,更意味着要在“客场”与对方周旋。
面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张润泽律师、俞瑶律师迅速展开研判。两位律师敏锐地抓住了本案定性这一关键问题——本案究竟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还是普通的合同纠纷?
京云律师指出,原告张先生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协议》,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支付拆迁腾退补偿金尾款及利息。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补偿款的支付问题,而非租赁关系本身。因此,本案应定性为合同纠纷,而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在定性明确后,管辖权的确定便有了清晰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履行地点,张先生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张先生的住所在北京市东城区某院,属于东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东城区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京云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破解了被告试图通过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策略。
胜诉判决
在管辖权异议审查过程中,被告YIN 坚持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经过京云律师的有力辩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法院裁定:驳回YIN 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YIN 负担。
这一裁定的意义不仅在于程序上的胜利——它为张先生争取到了在家门口继续维权的机会,免去了异地诉讼的奔波与不便;更在于法律上的定性——法院明确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而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后续实体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京云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精准的诉讼策略,在程序战中打了一场漂亮的胜仗,为当事人后续追讨551040元补偿款尾款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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