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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公司就必须跟你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规定很多人都知道。
但很多大公司会想方设法绕开这个规则:调岗、换主体、以绩效不合格为由拒绝续签。
今天这个案子,张先生被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北京京云(朝阳区)律师事务所孙振华律师代理后,仲裁认定:连续两次合同后公司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到期为由终止属于违法,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差额21.4万元,并支持未休年假工资1.45万元。
一、案情回顾
张先生(化名)2017年入职某科技公司。2019年,因公司内部调整,其劳动关系被转移至另一家关联公司,重新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9月,张先生与新公司签了第一份合同(2019.9.1-2020.8.31)。2020年8月,又续签了第二份合同(2020.8.31-2025.8.31)。
2025年7月,公司突然向他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合同期限届满”为由,通知他2025年8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
公司只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N(即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不肯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张先生认为:我已经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公司无权单方终止。
沟通无果后,他委托了北京京云(朝阳区)律师事务所孙振华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四个:
1. 前一家公司的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
张先生主张2017年入职的前一家公司,2019年因内部调整被转到新公司,并非个人原因,工龄应当连续计算。公司则认为两家是独立主体,不应合并。
2. 两次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续签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严重违纪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是否合法?
3. 绩效不合格,能否作为不续签的理由?
公司主张张先生连续两年绩效均为D(不合格),按照公司制度不应续签。但张先生认为,在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绩效不合格不能成为公司单方终止的合法理由。
4. 未休年假工资是否应支付?
公司主张张先生2024年的未休年假工资已超仲裁时效,拒绝支付。
三:律师策略
孙振华律师接手后,从四个角度切入:
1. 工龄连续计算:提交社保记录和内部调整证据
张先生提交了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前一家公司为其缴纳了2017年至2019年的社保,同时提交了2019年公司统一进行人员划转的证据,证明非个人原因离职。仲裁委据此采信了“非因本人原因”的主张。
2. 两次合同后的“无固定期限”义务:法律明确规定
孙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明确,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公司应当订立。张先生在合同到期前已明确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申请,公司仍以到期为由终止,属于违法终止。
3. 绩效不合格不是不续签的合法理由
在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法律并未将“绩效不合格”列为例外情形。公司内部的绩效管理制度,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4. 未休年假工资:时效抗辩不成立
公司主张2024年的未休年假工资已超仲裁时效。孙律师指出: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仲裁时效从应当支付而未支付时起算,公司的时效抗辩不成立。仲裁委采纳了这一意见。
四、仲裁结果:
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支持了孙律师的核心主张:
✅ 公司支付违法终止赔偿金差额214190.76元
(前单位工龄未合并计算,但违法终止的性质被认定,公司已支付的N被扣除后仍需支付2N差额)
✅ 公司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8月未休年假工资14576.27元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五:案件启示
孙振华律师结合本案,给广大劳动者以下几点提醒:
1. 工作变动时,保留“非因本人原因”的证据
如果被调到关联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一定要保留公司安排调动的通知、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据。这对后续工龄连续计算至关重要。
2. 连续两次合同后,主动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
第二次合同到期前,建议以书面形式(邮件、微信)向公司明确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申请,并保留证据。如果公司拒绝,就构成违法终止或违法解除。
3. 绩效不合格,不能成为公司绕开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公司内部绩效制度不能对抗法定权利。只要没有严重违纪等法定情形,公司就应当续签。
4. 未休年假工资的时效不是绝对的
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公司主张时效抗辩不一定会得到支持。劳动者可以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全部未休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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