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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工作期间出车祸垫付15万,公司转头扣工资抵债?于占洋律师出手帮员工全额追回!
更新时间:2026-01-20

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本是令人揪心的事,但如果公司不仅不承担责任,反而以此为由克扣工资,无疑是雪上加霜。近期,于占洋律师团队就代理了这样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面对公司“员工需自行承担事故费用”的强势说辞,律师精准出击,最终帮助当事人李先生(化名)成功维权,拿回了被拖欠的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1万余元。

一、案件聚焦:一场事故引发的离职与欠薪纠纷

李先生自2017年9月起,在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担任销售、内训师等多职。2023年4月,他在工作时间内、驾驶公司车辆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公司为伤者垫付了十余万元医疗费,但随后却单方面决定,自2023年5月起停发李先生的工资和提成,用以“抵扣”公司垫付的款项。截至2023年9月,公司累计扣发李先生工资及提成18.337.09元。此外,李先生在多年任职期间也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

面对公司长期拖欠劳动报酬、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李先生无奈之下,于2023年9月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因仲裁逾期未裁决,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

二、庭审交锋:公司巧立名目,律师逐一击破

庭审中,公司方提出了看似“有理有据”的抗辩:

扣薪是“协商一致”:公司声称,扣发工资是因垫付了巨额医疗费,且已与李先生协商一致,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再结算,不属于恶意欠薪。

年假已休完:公司辩称李先生的年假早已休完,且2020年之前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离职是个人原因:公司主张李先生系自行离职,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面对公司的强势辩解,于占洋律师团队沉着应对,从事实与法律两个层面进行了有力回击:

针对违法扣薪:律师指出,支付劳动报酬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公司以处理外部事故为由,长期扣发员工工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谓“协商一致”,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实属单方违法克扣。

针对未休年假:律师强调,安排职工休年假或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声称年假已休完,却无法提供任何考勤或休假记录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针对经济补偿金:律师明确,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已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李先生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法合理。

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院判决:法律支持劳动者,公司抗辩全部被否

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公正判决:

公司单方扣发工资的行为缺乏依据,判决其向李先生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提成 18.337.09元。

公司未能证明已安排年假,判决其支付2021年至2023年的未休年假工资 10.488.36元。

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过错,判决其向李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52.344元。

以上三项合计 81.169.45元,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获得了近乎全部的支持。

劳动争议工作期间出车祸垫付15万,公司转头扣工资抵债?于占洋律师出手帮员工全额追回!

律师价值与启示

本案主办律师于占洋指出,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厘清了几个常见的用工误区,对广大劳动者具有重要的警示和参考意义: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单位责任不可转嫁:即便是在交通事故中员工负有责任,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单位对外垫付的费用也应首先从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保险中解决,绝不能任意转嫁为员工的个人债务并直接克扣工资。

“协商一致”需有实据,口头承诺不足为凭:用人单位对“协商一致”扣薪、调岗等重大事项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仅凭单方说法,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被迫离职”是重要维权手段:当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法定过错时,劳动者依法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离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N)。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权利武器。

如果你也正遭遇不合理的调岗、降薪或解雇,请不要默默承受,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守护你宝贵的劳动权益。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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