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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强拆纠纷案,确认某街道办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居民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案依据《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揭示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中必须遵循的严格程序。本文结合司法案例与法律条文,解析法院确认强拆违法的核心逻辑。
一、程序违法:强拆行为被否定的首要原因
(一)未履行催告与陈述申辩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在“上海某贸易公司诉浦东新区城管局案”中,街道办未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直接实施强拆,被法院认定为“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只有法院才能决定强制执行。2025年青浦区华新镇案例中,街道办自行组织强拆,未申请司法介入,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超越法定职权”。
二、实体违法:房屋性质认定争议
(一)历史遗留建筑的合法性认定
上海高院202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出,20世纪80年代前建造的房屋,因当时无规划许可制度,不得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某街道办强拆的砖混结构房屋建于1978年,法院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
(二)补偿未到位即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强调,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拆,且必须确保补偿已足额支付。2025年虹口区某案例中,街道办在补偿协议未签署的情况下强拆,被法院认定为“以拆代征”,判决赔偿损失120万元。
三、司法审查标准:从形式到实质的穿透式审判
(一)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要求
法院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房屋系违法建筑的完整证据。在“张某诉长宁区街道办案”中,街道办仅凭第三方测绘报告即认定房屋违法,未查询城建档案或水电煤使用记录,法院以“证据不足”撤销强拆决定。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即使房屋部分违法,行政机关也应遵循“最小损害原则”。2025年普陀区某案例中,街道办因当事人占用公共楼道1.57平方米,直接拆除整栋房屋,法院判决“手段与目的显著失衡”,确认强拆违法。
结语
上海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行政程序与实体合法性,构建起强拆行为的司法监督网。被征收人应重点核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催告、听证、司法申请等程序,并保留房屋建造历史证据,以有效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