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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高速公路需拆迁房屋能否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25-09-15

高速公路建设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涉及房屋拆迁时,常出现 “被拆迁人因补偿争议拒绝搬迁” 的情况,此时建设单位或行政机关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实践中,部分被拆迁人认为 “高速公路拆迁属于公共利益,必须配合搬迁”,被动接受不合理补偿;也有部分被拆迁人认为 “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强制执行”,拒绝沟通。事实上,修高速公路拆迁房屋的强制执行,需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且必须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并非 “想拆就能拆”。

案例引入

案例一:2024 年 4 月,某省规划建设一条连接两市的高速公路,需拆迁村民陈某位于规划红线内的住宅。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高速公路拆迁补偿方案》中,房屋补偿标准为 900 元 / 平方米,陈某认为该标准低于周边 1500 元 / 平方米的市场价,且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县人民政府多次与陈某协商无果后,于 2024 年 7 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明确 “向陈某支付补偿款 27 万元(300 平方米 ×900 元 / 平方米),并提供临时过渡房”,同时告知陈某 “若 60 日内不申请复议、6 个月内不提起诉讼,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陈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也未搬迁,2024 年 10 月,县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裁定 “准予强制执行”。

案例二:2024 年 6 月,某市修建绕城高速公路,需拆迁市民林某的商铺。市住建局在未与林某协商、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以 “高速公路建设工期紧张” 为由,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拆除林某的商铺。林某提出异议,认为 “未收到任何补偿决定,强制执行违法”,法院最终裁定 “驳回市住建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上述两个案例中,为何法院对陈某案准予执行,对林某案驳回申请?修高速公路拆迁房屋究竟能否强制执行?

最新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 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明确高速公路拆迁作为土地征收的一种,需先保障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益,才能推进后续程序。

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明确针对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政府需先作出补偿决定,而非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1 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确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被拆迁人 “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补偿决定”。

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定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交 “补偿决定”“催告记录” 等材料,缺一不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1 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如林某的商铺),需由市、县级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需满足 “未复议、未诉讼、未搬迁” 条件。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明确 “先补偿” 是强制执行的前置条件,若未支付补偿款或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不得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第六条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明确法院审查强制执行申请的 “不准予执行” 情形,保障被拆迁人权益。

修高速公路拆迁房屋可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

前提条件:拆迁项目合法,属于公共利益

高速公路建设需经法定审批程序:如取得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复、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若项目未获批,属于 “违法拆迁”,不得申请强制执行。

属于公共利益范畴:高速公路作为基础设施,符合《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 “公共利益”,这是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基础;若以 “高速公路建设” 为名进行商业开发(如配套建设商品房),则不得强制执行。

案例关联:案例一、二中的高速公路项目均为合法公共利益项目,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若某项目仅以 “高速公路” 为噱头,实际用于商业开发,则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核心条件:已作出合法的征收补偿决定,且 “先补偿” 到位

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行政机关需针对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单独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明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金额、支付时间、搬迁期限等;若未作出补偿决定(如案例二中的市住建局),法院将驳回强制执行申请。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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