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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霍邱县环山村村民张某的“顶楼加盖”被乡政府责令拆除。张某质疑:“村委会批准的建筑,凭什么算违建?”这一争议折射出农村违建治理的核心问题:谁有权拆除?依据什么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及2026年拆迁新规,农村违建的拆除主体与程序需满足“法律授权+程序合法”双重标准。
法律授权:三类主体与权力边界
1. 乡镇人民政府——乡村规划区内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乡镇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建设的行为,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典型场景:
村民在宅基地上私搭“空中楼阁”;
占用耕地建养殖场未办理用地手续;
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超出原面积。
案例支撑:2025年山东蒙阴县刘某案中,法院认定乡镇政府对集体土地上的违建具有独立查处权,无需报请县级政府批准。
2.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规划区内的“执法者”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可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区别:
乡镇政府可直接拆除乡村规划区内的违建;
城乡规划部门需通过司法程序拆除城市规划区内的违建。
司法实践:2025年湖南某案中,法院驳回城乡规划部门直接拆除请求,认定其未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置程序。
3. 自然资源部门——非法占地违建的“专项治理者”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自然资源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有权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
典型场景:
占用基本农田建厂房;
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
违反“一户一宅”原则超面积建房。
数据支撑:2025年全国自然资源部门查处非法占地违建案件23万件,涉及土地面积12万亩。
程序正义:从调查到拆除的七步规范
第一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需出示证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违建位置、面积、用途及建设时间,并拍摄照片、录像作为证据。
第二步:认定违建性质
核查是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法定文件,区分“历史遗留问题”与“新增违建”。
政策依据:2026年拆迁新规明确,对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无证房屋,原则上不予拆除,可通过补办手续或罚款合法化。
第三步:作出责令改正决定
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确要求限期拆除或补办手续,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案例警示:2025年江苏某案中,法院因执法部门未告知申辩权,判决撤销拆除决定。
第四步: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时)
若当事人对违建认定或处罚有异议,可申请听证。听证会需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执法部门答辩意见。
法律要求:听证笔录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执法部门需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理由、依据、时间及救济途径,并公告送达。
程序瑕疵:2025年浙江某案中,法院因执法部门未公告送达,判决强制执行无效。
第六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司法程序主体)
城乡规划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需向违建所在地基层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违建认定证据、催告记录及补偿款专户存储证明(如涉及征收)。
司法审查重点:法院将审查违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到位。
第七步:实施强制拆除
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由执法部门组织拆除,需制作《强制拆除现场笔录》,记录拆除过程、物品清点及交接情况,并全程录像。
责任边界:若拆除导致合法财产损毁,执法部门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村委会批准的建筑是否算违建?
法律原则:村委会无权批准建设项目合法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需经县级政府审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乡村建设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典型案例:2025年山东刘某案中,法院认定村委会出具的“批准建房证明”无效,因刘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建筑仍属违建。
政策例外:对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未超出省定面积标准的无证房屋,可通过补办手续合法化,但需缴纳罚款或耕地占用税。
结语:违建治理的终极目标不是“拆”,而是“规”
霍邱县张某的争议,暴露出农村违建治理的深层矛盾:法律授权的清晰性与程序执行的规范性。2026年拆迁新规明确“三类房屋必拆”(D级危房、公共利益项目、违建),同时规定“历史遗留无证房原则不拆”——这不仅是政策的进步,更是对农民权益的尊重。当违建治理从“运动式拆除”转向“常态化监管”,执法部门需牢记:权力来自法律,程序保障正义。对村民而言,理解“无证不等于违建”的法律边界,主动补办手续、配合治理,才是避免损失的最佳路径。在法治中国的语境下,每一栋建筑的命运,都应写在法律的明文里,而非权力的随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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