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房产拆迁律师服务机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2025年,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呈现“年轻化、复杂化”趋势。某市情侣陈某与林某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陈某名下。分手后,林某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而陈某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拒绝。此类纠纷暴露出同居关系中“财产混同、证据缺失、法律适用模糊”三大痛点。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从产权认定、分割规则及风险防范角度展开分析。
一、同居购房产权的认定规则:从“登记主义”到“实质出资主义”
1. 登记一方名下的房产: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但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除外。同居期间购房若登记在一方名下,需区分以下情形:
个人财产:若一方能证明购房款全部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或父母赠与,且无共同出资意思表示,则房屋归登记方所有。
共同财产:若双方存在共同出资、共同还贷或共同生活目的,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共有。
案例1:广州市番禺区法院(2019)粤0113民初8405号案
许晶与陈叶强同居期间,以泰福源公司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陈叶强名下。首付款80万元来自公司账户(双方各持股50%),贷款由许晶偿还。法院认为,房屋虽登记在陈叶强名下,但实际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按出资比例平均分割房产价值。
法律分析:
共同出资的认定:法院通过核查银行流水、公司股权结构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共同出资合意。
分割原则: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优先按出资比例分割,而非简单平均分配。
2. 登记双方名下的房产: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分
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视为共同共有,但可约定按份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案例2: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567号案
周博与孙毓雪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孙毓雪名下。首付16.2万元中,孙出资5万元,周出资11.2万元;贷款37.8万元由孙毓雪名义申请,但实际由周博偿还前12期。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共同出资合意,但出资比例悬殊,判决周博享有70%份额,孙毓雪享有30%份额。
法律启示:
出资证据的关键性:银行转账记录、还款凭证、书面协议等是证明出资比例的核心证据。
共同生活目的的考量:法院会结合双方同居时长、经济往来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共同购房合意。
二、同居购房纠纷的解决路径:从协商到诉讼的实务操作
1. 协商分割:以“和解协议”固定权益
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产归属及补偿方案。例如,约定“房屋归登记方所有,其需向另一方支付出资款及增值部分补偿”。协议需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 诉讼分割:法院的裁判规则与证据要求
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键证据: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等证明购房事实的文件;
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明出资情况的证据;
同居关系证明(如共同居住证明、邻居证言、共同经营企业记录等)。
裁判趋势:2025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法院在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时长、对家庭贡献大小”等因素,避免“一刀切”平均分割。
三、风险防范建议:从“情感驱动”到“法律驱动”的决策转型
签订书面协议:同居期间购房前,双方应签订《同居财产协议》,明确房产归属、出资比例及违约责任。例如,约定“若双方分手,房屋按出资比例分割,登记方需在XX日内配合过户”。
保留出资证据:所有购房相关款项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备注用途(如“购房首付款”“房贷还款”)。避免使用现金交易,防止举证困难。
设立共管账户:共同出资购房时,可设立双方共管账户,所有购房款均通过该账户支付,确保资金流向透明。
结语
同居购房产权纠纷的本质,是“情感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碰撞。2025年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既尊重“登记公示”的物权原则,也注重“实质出资”的公平理念。同居双方需摒弃“谈钱伤感情”的误区,在购房前通过法律手段明确权益边界,方能在感情终结时避免“人财两空”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