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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东莞虎门镇一对夫妻离婚时,因婚前承包的10亩鱼塘被征收产生补偿款分割争议。妻子主张补偿款应均分,丈夫则认为鱼塘系其婚前承包,补偿款应归个人所有。法院最终判决:土地补偿费归丈夫,但因婚后双方共同投入养殖,青苗补偿费按70%归妻子。这一案例折射出离婚时土地补偿款分割的核心问题:如何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投入?
一、分割原则: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二元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及司法解释,土地补偿款分割需遵循以下规则:
婚前承包土地:若土地为夫妻一方婚前承包,土地补偿费(对土地价值的补偿)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例如,南京市六合区某案例中,法院判决男方婚前承包的2亩果园补偿款归其所有。
婚后共同投入:若婚后双方对土地进行改良(如修建灌溉设施、购买种苗),由此产生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共同财产,应均分。2025年徐州中院审理的“铜山区某农场案”,法院因女方婚后参与管理,判决其分得40%的补偿款。
家庭承包土地:若土地为婚后以家庭名义承包,补偿款原则上均分,但可照顾子女、女方权益。例如,盐城市大丰区某案例中,法院因女方抚养子女,判决其分得60%的补偿款。
特殊情形:若土地补偿款包含社会保障费用(如养老保险补贴),该部分归被征地人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二、证据要求:从权属证明到投入凭证的全链条举证
分割补偿款时,需提供以下证据:
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证明土地来源。
投入凭证:购买种苗、化肥的发票,雇佣劳动力的合同,证明婚后共同投入。
评估报告:若涉及地上附着物(如房屋、果树),需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明确价值。
案例警示:2025年连云港赣榆区某案例中,女方因无法提供共同投入证据,法院驳回其分割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