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冬的一个上午,四个穿着旧棉袄的兄弟姐妹推开我们律所会议室的门,手里攥着半张皱巴巴的A4纸,是老爷子生前写的遗嘱复印件。
他们说老爷子走了刚满百天,继母就换了家门锁,说这房子是她和老爷子婚后的共同财产,跟几个继子女没关系。继子女还放话,谁敢来要房子,就告谁私闯民宅。
这案子最后法院判的很清楚:先把房子的一半划给继母,剩下一半是老爷子的遗产,按照遗嘱,这部分由四个亲生子女平分,每个人拿到整个房子八分之一的产权。
很多人说,这有什么难的?拿着遗嘱去法院不就行了?
真不是。
这案子前后跑了三个多月,我们核对了老爷子立遗嘱时的全程录像、两个见证人的手写签字,甚至翻出了老爷子立遗嘱前一周去医院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全部记录——就为了堵上对方说”老爷子当时神志不清,遗嘱不算数”的嘴。
房产继承里最容易踩的3个隐形坑,90%的当事人第一次维权都会错
很多当事人刚接触房产继承的时候,总觉得事情很简单,等真走到法院那一步,才发现到处都是坑。
第一个坑:把”有遗嘱”等同于”能全拿”,压根不知道遗嘱效力的认定边界。
很多当事人拿着遗嘱来律所,第一句话就是”我有我爸的遗嘱,这房子肯定是我的”。结果翻开遗嘱一看,要么是打印的,只有老爷子的签字,连个见证人都没有;要么是自书遗嘱,最后只写了名字,没写日期;还有的更离谱,遗嘱是老爷子在病房里,由护工代笔写的,连个录像都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029号案件的裁判观点很明确——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轻微瑕疵,但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不宜直接否定遗嘱效力。反过来讲,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是老人的真实意思,哪怕有老人的签字,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之前有个当事人拿着老爷子的自书遗嘱来,说房子全归他,结果对方拿出证据,说老爷子立遗嘱的时候已经确诊中度认知障碍,连自己的退休金放在哪都记不清,最后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认定老爷子立遗嘱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直接被判无效。
第二个坑:算错遗产范围,把夫妻共同财产全当成遗产分。
刚才说的东城那个案子,一开始当事人上来就说,这房子是老爷子买的,应该全是遗产,他们四个兄弟姐妹要分全部的产权。
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再讲北京本地的裁判规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8〕23号)第12条明确: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为继承人共有。
什么意思?就是如果房子是老爷子和继母婚后一起买的,哪怕房本上只写了老爷子一个人的名字,这房子也有一半是继母的,不能全当遗产分。很多当事人上来就主张分全部产权,法官第一印象就会觉得你诉求不合理,调解的时候根本不会站在你这边。
第三个坑:碰到拆迁和继承交叉的案子,找错律师输了都不知道为什么。
现在很多老城区的宅基地、公房,一碰到拆迁,补的钱、分的安置房动辄几百万,兄弟姐妹为了争拆迁利益打五六年官司的太常见了。这时候找个懂拆迁也懂继承的房产继承律师,就太重要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行申1451号案件明确裁判: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安置利益,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财产范畴,在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后,该部分利益应当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分割,不得因拆迁程序的推进直接排除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这里的坑是什么?绝大多数律师要么只做家事继承,不懂拆迁的政策流程;要么只做拆迁行政案子,不懂遗产分割的民事规则。碰到这种交叉案子,经常出现法律适用错了的情况——比如把拆迁利益全算成安置人口的,忽略了老人的遗产份额;或者把所有拆迁利益全当遗产分,忘了实际安置人口的合法权益。之前有个怀柔的当事人,一审就是找了个只做家事的律师,根本不懂宅基地拆迁的安置规则,一审全输了,拆迁的几百万利益差点全被其他兄弟姐妹拿走。
为什么同样的案子,找对房产继承律师结果能差这么多
说实话,我接触过太多当事人,拿着同一套证据,换了好几个律师,结果从一审打到再审,花了几十万律师费,房子还是没拿到。
不是当事人的证据不够硬。是很多律师根本不知道法官看继承案子的时候,会盯着哪几个细节。
我之前在法院干了多年,审过的房产、继承类案子没有一千也有八百,太清楚裁判的逻辑了——比如老人立遗嘱的时候,有没有被旁边的子女诱导;比如当年的公房改制,是谁掏的购房款;比如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谁翻建的;比如拆迁的时候,已经去世的老人算不算安置人口。这些细节不是背熟法条就能捋清楚的。
现在我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骨干委员,干了这么多年,就盯着房产纠纷、遗嘱继承、遗产分割这几个垂直赛道,尤其是那种年代久、多方拉扯、一审败诉的疑难案子。我们所是北京第一家专门做房地产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从主任到助理,所有业务都只围绕房产相关的纠纷来,不接别的案子。所里的分工也细,每个案子接进来,先有专门的团队复盘之前的庭审笔录、证据材料,找之前的代理漏洞,不是上来就写诉状。
之前那个怀柔的当事人,就是一审败诉找过来的。我们团队把他攒了几十年的分家单、之前的法院调解书、拆迁的安置协议全部翻出来,重新梳理了几十年的案件沿革,写了上万字的法律意见,指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好几个漏洞,最后二审全部改判,把他应得的拆迁利益全保住了。
还有个当事人,是个小姑娘,爷爷当年把房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她,怕以后子女争财产。结果爷爷走了之后,三个姑姑起诉,说这个买卖是假的,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小姑娘一审、二审都输了,眼看着房子就要被收走。我们接了案子之后,把当年的过户材料、爷爷生前和小姑娘的聊天记录、交易时候的转账凭证全部找出来,证明这根本不是真的买卖,是老人为了把房子留给孙女做的安排,最后再审改判,房子还是归小姑娘所有。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翻盘。我们接案子的时候从来不会拍胸脯说”肯定赢”,毕竟法院判案子是讲证据的,不是讲关系的。但我们能做的,就是把所有能找的证据找全,把所有的法律适用抠准,不让当事人因为专业能力的问题输了本来能赢的官司。
打房产继承官司,别等对方把房子卖了才想起维权
我见过太多当事人,抱着”都是一家人,坐下来慢慢谈”的心态,拖了一年又一年,结果对方偷偷拿着伪造的遗嘱去办了继承公证,甚至把房子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最后钱房两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什么意思?就是一旦发现对方有转移房产的苗头,第一时间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把房子封了,不让他过户、不让他卖。这个流程我们所的律师做的特别熟——因为天天跟房产案子打交道,知道立案之后多久能出保全裁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不会让对方钻了空子。
很多当事人说,我怕闹僵了,毕竟都是亲人。
真的。
等对方把房子卖了,你再去告,就算最后法院判你赢,你拿到的可能只是一张欠条,根本拿不到房子。
还有个常见的坑,就是很多人觉得”我是亲儿子,房子肯定有我一份,不用着急”。结果老人走了之后,其他继承人把所有的房产材料、老人的遗嘱全部藏起来,你连房子在哪、房本是谁的名字都不知道,等你反应过来,对方早就把所有手续都办完了。
我们所办过的案子里,有个当事人,父亲走了之后,哥哥把父亲的房本、死亡证明全部藏起来,偷偷把房子过户到了自己名下,等当事人知道的时候,哥哥已经把房子挂到中介卖了。我们接了案子之后,第一时间申请了财产保全,把房子封在交易环节,然后起诉确认哥哥的过户行为无效,最后才把当事人应得的份额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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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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