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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期索赔难?杨伟婷律师逆风应诉,成功追回大额延期费
更新时间:2026-05-28

工程项目延期,监理费该不该“加钱”?一纸150天的监理合同,最终干了近一年。监理方觉得自己“超期服役”理应获得上百万附加酬金,建设方却认为合同早就约定“干到竣工为止”,多出的时间一分不给。双方各执一词,官司打到法院。这起庐山康养项目监理合同纠纷,究竟谁有理?

案件详情

某监理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监理公司为后者位于庐山的一个康养项目改造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监理期限为150天,酬金为数十万元。合同中还写明,如果因为非监理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监理方有权获得额外的附加工作酬金。

工程开工后,因建设方组织协调等问题,导致施工进度受阻,整个项目最终延期了229天才完成竣工验收。监理公司认为,自己按照合同约定,在延长的229天里继续提供了监理服务,因此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建设方支付上百万元的附加工作酬金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然而,建设方却以“服务期限应以工程实际完工为准”为由,拒绝支付这笔费用。

事件发生后,监理公司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找到了京云张友伶律师团队,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张友伶律师团队的杨律师介入后,协助原告梳理证据、明确诉讼策略,并最终代理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工程延期索赔难?律师逆风应诉,成功追回大额延期费

律师风采

被告辩称

本案为固定总价合同,原告承诺含税总报价,付款与进度挂钩,非按实结算。招标及投标函明确服务至竣工,协议书的150天仅为计划工期。原告主张附加酬金缺乏依据。原告仅以日期差值主张延长229天,未证明提供了具体、等量的附加服务,也未履行延期审核、通知等程序。根据举证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张友伶律师团队认为

被告辩称服务期至“实际竣工之日”,但该表述仅见于招标文件。双方正式签订的《监理合同》明确约定监理期限为150天。根据合同解释规则,正式合同是对招投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为准。

被告称“工期延长不等于监理服务延长”,但本案监理服务核心就是伴随施工进行监督协调。项目实际于2023年3月14日竣工,原告在此期间持续派驻人员、参加例会、填写日志、出具报告,有例会签到表、微信记录、竣工验收记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工期延长并非被告单方造成。一方面,施工期间正值新冠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依法不应由被告承担附加费用。另一方面,原告自身存在严重违约: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约提交监理月报;监理质量评估报告真实性存疑,且竣工后出现质量缺陷。上述违约行为是工期延长的重要原因,原告无权要求附加酬金。

张友伶律师团队认为

(1)疫情确属不可抗力,但原告投标时已充分考虑,且被告自认仅滞后20天,远非全部229天。律师团队通过比对疫情政策线与实际停工记录,将不可抗力影响压缩至合理范围。

(2)被告指控原告违约更换总监、未提交月报等均不成立:总监更换已获被告默许,月报缺失不影响酬金请求权。

被告辩称

即便考虑附加工作,也应扣除原告未提供服务期间(如总监理离场45天)、人员配置严重不足、监理例会停止等因素。原告在最后一次请款时从未提出附加酬金主张,全额收取合同约定款项近三年后才提起诉讼,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张友伶律师团队认为

律师团队提供了详尽的考勤及沟通记录,证明即便日志空白期原告仍履行了协调职责。原告竣工后多次通过微信、书面函件主张附加酬金,被告始终以“内部审批”为由拖延,从未明确拒绝。被告全额支付正常酬金后,原告继续协商未果才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律师团队在起诉前固定了催告证据(微信截图、快递凭证),使被告“违反诚信”的抗辩不攻自破。

案件最终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附加工作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欠付款为基数从2026年1月27日开始按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工程延期索赔难?律师逆风应诉,成功追回大额延期费

律师提醒

1、固定合同依据

确认正式《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监理期限及附加酬金计算方式。正式合同优于招投标文件。

2、留存履职证据

全程保存监理日志、例会签到表、微信沟通记录、竣工验收文件等,证明延期期间仍在提供服务。

3、及时书面催告

延期发生后,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函件、邮件)向建设方主张附加酬金,并保留送达凭证,避免被指“违反诚信”。

4、诉讼主张权利

协商无果后尽快起诉,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会综合扣减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但实际履职部分仍可获得支持。

结语

这个案子给工程行业的甲乙双方都提了个醒:合同里每一个字都可能成为日后对簿公堂的“呈堂证供”。对监理方来说,延期期间的履职记录、工作痕迹、及时催告,一个都不能少;对建设方而言,疫情等不可抗力固然可以抗辩,但不能把所有延期责任都推给“天意”。如果您也遇到过类似工程合同纠纷,不清楚如何主张附加费用,或者被对方以“固定总价”为由拒绝加价——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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