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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北京高校在读博士在家族企业经营贷款中,应银行要求签署反担保保证书。该博士在签约前通过微信向母亲明确表示强烈反对,称“签完字我就去跳楼”,其母将该截图转发给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后因企业无力还款,担保机构代偿306万余元,遂将该博士及其父母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王兴华、孟珊律师精准把握“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法律要件,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与外在表示不一致,该担保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京云律师进一步指出,原告作为专业担保机构,在明知当事人系在校学生且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签字,未尽审慎调查义务。
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该博士虽在合同上签字,但其内心真意与外在表示不一致,担保意思表示无效,依法驳回原告对其全部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提醒,法律保护真实、自愿的担保行为,被迫签字不等于必须负责。遭遇“被担保”时,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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